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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重磅新规:基金经理不得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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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又有重磅基础性规则发布!

11月24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对于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的修订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

中基协表示,本次修订旨在推动建立职业道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基金从业人员队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人才保障。

五类人员应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禁止从业人员六项行为

《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管理规则》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个人信息变更和从业资格注销,在资格注册或办理有关业务时不得提供不实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管理规则》,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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