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套公寓 大溫華裔兩姐妹鬧翻了
法官在審理此案中發現,爭端雙方提供的證詞“令人難以置信,在某些方面甚至很奇怪”。
法官的判決中寫道:“很明顯,雙方相互信任,但未能正確或根本沒有記錄兩人的財務交易。”
“她們經常進行現金交易,沒有留下任何書面記錄。她們都沒有在納稅申報表上准確報告自己的收入。這些因素結合在一起,使得辨別此事真相的任務變得更加困難。”
盡管如此,法官得出的結論是,在沒有獨立證據或同期文件的情況下,B某的說法通常更可靠。
法官指,從購買完成到 2016 年 11 月發生爭吵,B某和她的丈夫確實對1206的公寓進行了維護工作,並產生了與該工作相關的費用。根據判決,這種行為以及2010 年完成日期不久後B某向A某支付的款項,為B某對事件的描述提供了可信度。
B某聲稱擁有的單位和A某擁有的另一套單位在購買完成後不久就掛牌出售,也符合事實。
判決書中寫道:“A某對 2010 年 6 月購買完成後立即將 1206 單元投放市場的解釋(即讓B某滿足她對其價值的好奇心)簡直是荒謬。”
最後的裁決
鑒於被告也承認公寓存在信托,米爾曼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A某並不否認她對 1206 單元進行了托管。雙方只是在信托的受益人是 B某還是C某 (A某的兒子)這一問題上存在分歧。“
法官認為B某所述的事件版本的原因更可信,認為B某已經履行了她的責任,表明A某一直為B某而不是兒子托管 1206 單元。
最後,法官同意了B某的要求,即聲明她的姐姐為B某托管該財產,並下令將所有權轉讓給她。
法官還駁回A某對B某的反訴,認為A某在2015年轉移給B某的160,889.09元不是貸款,而是A某轉移姐妹倆父母托管的資金。根據判決,父母指導了轉賬,並指示B某代表他們投資這筆錢,她照做了。
REF:
https://bc.ctvnews.ca/b-c-court-rules-on-real-estate-disp...


分享: |
注: | 在此頁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