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1年的房子要卖 大温女子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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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综合)在温东租房11年的一名女子向其他租房者发出警告:如果您居住的房产要出售,请确保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了解自己的权利。



埃雷斯曼(Crystal Ehresman )和她 12 岁的孩子在温东 38 大道租了一整栋房子,已经住了 11 年多。


她在接受 CTV News 采访时表示,因为涉及到自已和孩子的福祉,另找租所是一件艰难的事。



埃雷斯曼在温东租住的房子最近卖掉了,而她称自已在本案中的错误是签署了一份名为 “结束租约的相互协议 ”的文件。





她说,房地产经纪人告诉她,无论如何她都得搬走,并提出如果她签署了这份文件,就可以多免一个月的房租。如果她不同意双方终止租约,如果新房主继续将房屋作为出租物业,那么根据现有租房协议的条款,她有权继续住在那里。

卖房的经纪表示,待售房屋的一个条件是,在新房主接收房屋时,房屋必须空置


卖房的经纪在电话中告诉 CTV News,要求租户双方同意结束租约是非常标准的做法。

“她有足够的时间阅读这份文件。”经纪Josh Zheng 说:“文件上面写得很清楚,你没有任何签字的义务。但她同意了这些条款,并同意签字。”


租户资源和咨询中心(Tenant Resource and Advisory Centre)律师罗伯特-帕特森(Robert Patterson)鼓励租户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咨询该组织或其他租户权利倡导者。


律师说,租房者在房地产交易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在上述房屋交易的案例中,房产的出售取决于新房主的空置情况。

帕特森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户想放弃自己的房子,他们要花时间了解自己的权利,了解自己所处的情况,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很大的筹码。”

不过,像租客埃雷斯曼这样已经签署结束租约协议的情况,唯一的选择就是向住宅租赁处上诉。不过,她有责任证明自己是否受到了欺骗或胁迫。



埃雷斯曼告诉 CTV News,在约定的 8 月 31 日搬出日期之前,她仍在考虑自己的选择。

如果必须搬家,她已经做好了准备,但她担心很难在自己的价格范围内找到合适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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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1 游客 [徵.月.纣.共] 2025-05-09 10:00
    这个案例没有问题! 经纪做得对的,符合租务法。 想想看, 房主作为主人,每年交着地税,有权利做出选择出卖。 租客有什么理由上诉? 现在的市场跟11年前相比,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想拿 11年前的租金现在找房,简直是空想! 这里的法律还是太保护租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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