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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47人案":14名民主活動人士被判"顛覆"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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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47名民主人士的審判中,檢方和辯方就競選等非暴力行為是否屬於顛覆行為展開了爭論。國家安全法將顛覆罪定義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組織或采取行動的人。


辯方辯稱,他們沒有參與暴力,並認為初選沒有違反法律,因此是公開計劃的。檢察官文浩正認為,法條措辭應該得到“寬泛的解釋”,以確保其有效性。

漫長的法律程序和拘留讓被告付出了沉重的個人代價。前立法委員胡志偉在被關押期間失去了雙親。許多被告都有年幼的孩子。


“幾乎所有人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生活被擱淺——他們都是香港最優秀、最聰明的人,他們都看到自己的職業生涯因月復一月的牢獄之苦而縮短,”喬治城亞洲法律中心的執行主任托馬斯·凱洛格說。“真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法律學者說,在可能於數月後進行的宣判中,預計47名被告將被分成幾個等級。那些被認為是“主犯”的人可被判處10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與者”被判處三到十年監禁。其他被判有罪的人可能被監禁或受到未指明的“限制”,最長可達三年。


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教授伊娃·皮爾斯表示,當局很可能會利用審判結果對那些越界的人殺雞儆猴。但她認為,審判的寒蟬效應最終將對政府不利。

“通過制造更多的壓制、恐懼和自我審查,當局正在失去了解香港人對其決策真實想法的機會,”她說。“我認為,這也是這起案件成為香港歷史上重要案件的部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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