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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被13岁女孩推下坠亡 警方通报嫌疑人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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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江西省都昌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5月26日17时17分许,都昌县某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女,13岁,智力障碍人员)将被害人秦某(女,2岁)从17楼楼道窗台推下,造成秦某坠楼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监控视频截图


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又是智力障碍人员,受害人家属应如何追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谭某某是智力障碍人员,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续警方需委托法医鉴定,鉴定谭某某作案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期,或者是否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赵良善表示,若经法医鉴定,谭某某属于负刑事责任的人群,但又因其仅有13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中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下调到最低年龄12周岁,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可追究刑事责任。顾名思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前置程序。即使经法医鉴定,谭某某属于负刑事责任的人群,但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追诉,那么谭某某依旧不负刑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称,本案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若其作案时精神正常,那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若经鉴定,其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刑事上有罪或无罪,该嫌疑人的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而谭某某的监护人都需向女童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律师补充,即使谭某某不负刑事责任,据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另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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