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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温母子联名房 儿子上法庭要求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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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充分理由”拒绝出售


根据 BC 省《财产分割法》,拥有财产至少 50% 所有权权益的一方或多方可以请求法院出售该财产并分配收益。法院在收到此类请求时必须发布此类命令,除非它认为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

法官在总结法律的决定中写道:“至少拥有 50% 股份的共同所有者拥有表面上的出售令权利,除非正义要求不应发布出售令。”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没有实际的替代方案”可以下令出售。


布兰奇法官在决定中指,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协议”,要求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持有该财产,母亲达纳尼也没有声称她对出售该财产时拥有优先购买权。


达纳尼辩称,如果法院下令出售房屋,她将遭受困难,并声称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及较小程度上的财务状况——应该构成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拒绝出售房屋的“充分理由”,但遭到法官的拒色,认为:“拒绝出售申请并不能让被诉人摆脱困境。”

法官根据旁贾尼在请愿书中提出的条款下令出售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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