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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书记第一贪孙志刚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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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孙志刚真的不会死吗?这事还要从根儿上说起。根据习近平上台之前的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五千元的就要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是,用现正在秦城监狱服刑的前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话说:这类的标准,是1988年作出的,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10万元z当年是个大数目,贪污10万以上就可能判处重刑。而在经济发展到当今水平后,衡量标准势必发生变化。

所以,沈德咏2015年前后主持修改了刑法之后,又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外)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所以说,孙志刚无论是被判死缓、死缓附加终身监禁还是死刑(斩立决),都是有“法”可依。


当初前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的受贿金额被公布之后,民间一片喊杀之声,但习近平最终还是指示“刀下留人”。打那墙内就流传出了对正省部及以上级别的干部“大部不抓,一个不杀”的习近平“内部指示”。

但是,孙志刚的与“众”不同,不但是他已经打破了省委书记乃至正国级、副国级官员们以往的犯罪金额----用“巨贪”二字都不足以形容,更因为相较于前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前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前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等,他孙志刚在担任贵州省长和省委书记期间的胡作非为,不但令当地“党心涣散”,而且招致民怨沸腾。所以,现如今的贵州省委书记徐麟向习近平递奏折称“不杀(孙志刚)不足以平民愤”可能性不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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