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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是給臉不要臉?全網熱議"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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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起來,他們普遍的特點是涉案金額不太大,但因為態度不好,所以處理都算嚴厲。


這也可以理解,哪怕在帝制時代,嘉靖帝可以容忍呂芳、嚴嵩弄權、貪腐,但絕不能容忍有人瞞他。

何況是現在!


有網友還有疑問:

“拒絕組織挽救,算不算勇於承擔責任?”

“拒絕挽救,好抽象的表述,還以為缺少賓語”

“原來違法亂紀還可以挽救的???學習了”

有網友解釋:


“指在組織函詢是,不如實說明問題。”

“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已經掌握了足夠多證據了,給你一個機會,看你交代多少,坦白從寬,保留從嚴。”


“退贓款加積極檢舉,比較好結果就給個養老崗位或者提前退休。”

山東網友覺悟最高:“我這裡有個案子,網上可以查到裁判書。海漁局一男的,單獨或伙同他人偽造公文,貪污燃油補貼16萬,判了10年半。其中有兩位同伙,一位獲利1.1萬、一位獲利1.9萬,組織問的時候,主動退贓、揭發、交代,免予刑事處分,沒准還沒開除呢,機關實刑開除,有罪免罰不一定會開”。

黑龍江網友頓悟:“還得是組織好啊!夠意思!難怪要玩兒命上岸,懂了!”

用一句上海網友的留言作結:“組織都給挽救的機會,要是想要體面,就讓你體面,你要是不體面,就幫你體面”。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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