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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舉"強奸"輕放"拐賣"?追問和順縣初次調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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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積極一點的話,如果把湖南平江事件視作一個刻度,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觀念的水位”的上漲,不管多麼緩慢,至少是一種進步。我們也因此錘煉出更加堅決的公共意識和行動。


司法裁判文書中的“收留”與“拐賣”

不管我們對和順縣公安局的通報多麼憤怒,事實上,“收留”普遍存在於中國司法語言中。我們可能已經失憶,豐縣聯合調查組的第二份通報,就明晃晃寫著“收留”。我們希望,山西和順事件至少能教會全國所有公職人員一件事:對於流浪精障女性,不存在“收留”。




豐縣聯合調查組第二次通報。猜猜和順縣需要幾次通報?

看看裁判文書網上收錄的拐賣精障婦女的案例,不乏精障婦女先被“收留為妻”,剝削完性價值後,再被“丈夫”轉手賣人,獲得剩余的經濟價值。說是“用後即棄”也不為過。




精障婦女的“商品價值”與其生育能力緊密相關。買家甚至會提出預先“驗貨”,一旦發現該婦女無生育能力,就會要求退貨,為了順利得到“退款”,買家必然默許“轉賣”行為。




“收留”可能是為了“自用”,也可能是尋找買家前的短暫安置。但考慮到精障者的照料負擔,即便是當事人辯稱的“好心收留”,也會演變為司法認定的“拐賣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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