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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原》兩句經典罵語,替數千百姓送給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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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們認為“國際幸福城”爛尾,絕非原開發商宏潤地產的問題,也絕非單純意義上的民間借貸糾紛所拖累,症結在於該項目被李彬為首的套路貸涉黑團伙及其“保護傘”非法控制,黑惡勢力和腐敗問題長期深度交織其中,再啟開發陷入僵局。




為了拿回被非法侵占的公司股權,盡快重啟爛尾樓開發實現交房,胡緒峰十三年來被迫打了上百場官司,其中75%股權的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胡緒峰希望通過訴訟,厘清和界定一個核心問題:我是質押股權,不是轉賣股權;用法律術語說,是讓與擔保,不是股權轉讓。

2019年,(2017)最高法再171號判決書一錘定音,認定案涉75%股權屬於讓與擔保,不產生股權轉讓效力,宏潤集團依舊是實際股東。

多年來懸而未決的問題本可就此終結,宏潤地產股權理當物歸原主。如果“國際幸福城”項目回到正軌,爛尾樓復工交房至多只需半年時間。

而這一最為權威的判決到了陝西,形同廢紙一張,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就是不肯糾正錯誤的股權變更。胡緒峰要回股權的官司不得不接著打。

在後續一系列涉及上述股權的官司中,屢屢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結果:宏潤地產一審勝訴,西安市中院二審改判,均作出有利於房貸人王堅等一方當事人的判決。


比如:一審法院依據《民法典》第563條、第564條、第565條,以及《最高院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若幹規定》第25條,判令開發商與西安中廈公司2011年7月18日簽訂的《股東轉讓出資協議》已於2020年12月1日解除。

但西安中院在二審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硬是將一審判決給撤銷了。該判決所依據的法條,與案件事實八竿子都打不著。


又比如:一審法院查明放貸人王堅,並非宏潤房地產公司75%股權的真實權利人,其無權對股東會決議行使表決權,依據《民法典》第146條、《公司法》第43條之規定,確認並判令宏潤地產公司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西安中院在二審中,即承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正確,也認定王堅與宏潤集團公司之間為股權讓與擔保的法律關系,卻故意忽視王堅在12年前曾以誘騙脅迫方式,非法完成75%股權變更登記的事實,認為王堅行使股東權利是“慣常形式”,又給改判了。



在另外幾起因75%股權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中,一審判決均支持宏潤集團訴求,西安中院二審卻作出有利於放貸人王堅一方的判決。

包括起訴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錯誤變更股權的行政案件,宏潤集團敗訴後,西安市檢察院提出抗訴、陝西省檢察院支持抗訴,成為該省多年來較為少見的省市兩級檢察機關支持抗訴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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