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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百萬僅收回四千,孤寡老人買了違規推薦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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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銀行理財經理的推介下,一位孤寡老人多次投資非該銀行代銷的私募基金,最後一筆投資100萬元,僅收回4000多元,誰之過?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發布白皮書,通報2022年至2024年該院涉金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判情況,並介紹典型案例、發布風險提示。

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浦東法院獲悉,上述孤寡老人起訴了該銀行,要求銀行賠償其投資款損失100萬元及利息損失。法院經審理判定,某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行為為理財經理提供了便利,孤寡老人自身亦存在過錯,法院據此酌定某銀行就孤寡老人投資虧損的40%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理財經理違規推介,老人購買第五筆後虧損巨大

在白皮書介紹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發生在孤寡老人與銀行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顯示出銀行應審慎防范違規代銷風險,切實加強老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該案中,陸某自2014年至2019年6月在某銀行處擔任理財經理。葛某系孤寡老人。自2014年起,經陸某推介,葛某多次購買某銀行自銷或代銷的理財產品。

2017年8月,陸某向葛某推介由該銀行分行作為托管人的“某票據投資私募基金”,告知該私募基金由該銀行分行監管。8月24日14時41分,時年76歲的葛某在某銀行處開通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E盾證書短信驗證)及個人投資理財服務短信業務,轉賬日累計限額200萬元。葛某第一筆投資200萬元,收回本金及收益(約年化6.5%),第二次投資2筆100萬元,收回本金及收益(約年化7.5%),第三筆投資100萬元,收回本金及收益(約年化7.5%)。2018年11月29日,葛某第五筆購買該私募基金100萬元,後因該基金管理人將非法募集資金用於私募基金申報用途之外的股權投資等項目,致經營虧損,相關實控人等被認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葛某第五筆投資僅收回4315.07元。

相關刑事案件查明,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陸某在擔任某銀行理財經理期間,向客戶宣傳該私募基金,介紹20多名客戶(大部分為50-70歲)簽訂相關基金合同,並從中獲取好處費,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2年10月,監管機構認定陸某違規私自推介銷售私募基金,某銀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陸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某銀行時任行長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葛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賠償其投資款損失100萬元及利息損失。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陸某銷售涉案私募基金的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認定職務行為須同時符合時間場所標准、職權標准、身份標准、目標標准。雖然陸某多次在銀行經營場所向葛某推介涉案基金、幫助葛某進行基金投資轉賬,但葛某亦存在一定過錯,並非善意相對人:1.難以合理解釋在多次大額支出購買涉案基金後仍表示不知曉投資行為,缺乏基本的風險意識;2.有多次購買某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的經歷,與涉案基金業務流程存在明顯區別;3.未充分注意陸某“不要告訴別人”之類的異常提醒。某銀行亦未因此受益,故陸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及表見代理,葛某主張某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其次,陸某的銷售對象多為老年人,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向眾多老年人銷售非本行代銷的私募基金,該行為危害性尤其嚴重,銀行應當盡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義務,但某銀行違反審慎監管職責,存在管理疏漏,該等疏漏為陸某私售涉案基金提供了便利,存在過錯,且與葛某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最後,葛某損失的直接原因系陸某等非法相關人員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某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行為為陸某提供了便利,葛某自身亦存在過錯,法院據此酌定某銀行就葛某投資虧損的40%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金融機構向老年人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秉持審慎經營規則

上海浦東法院本次通報的涉金融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是指金融消費者因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引發的民商事糾紛。白皮書顯示,2022至2024年,上海浦東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財產品糾紛案件965件,審結971件。

從案件類型看,受理的案件中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最多,占比達51.5%,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次之,占比分別為23.9%、14.5%和7.8%。

從結案情況來看,以撤訴方式結案為411件,占比最高,多元糾紛化解工作成效顯著。從涉訴金融機構類型來看,八成以上案件的涉訴主體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白皮書分析表示,涉金融理財產品案件呈現產品服務不斷創新,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理財需求多元差異,特殊主體比例提升;金融科技應用廣泛,電子簽約趨勢明顯;私募理財風險頻發,涉眾特征較為突出;集資手段花樣翻新,民刑交叉風險暗藏等8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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