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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 貪污超300萬可判死刑 為何貪官大多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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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受賄2.07億余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殷美根一審被判死緩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殷美根被判死緩”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農業農村部原部長唐仁健被提起公訴”……


對於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往往直接和貪污受賄數額掛鉤,而在檢察機關起訴指控中,往往會提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詞。“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一字兩字之差,不僅決定著罪與非罪,也決定著刑期的長短,罰金的多少。那麼,這些詞具體指多大的金額?又該如何區分?

一、量刑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受賄金額


從刑法上述處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不同的數額與不同的情節對應著不同的刑罰,這些數額與情節同樣也影響著受賄罪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截圖

那麼如何認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此做了具體解釋。


“數額較大”——3萬元-20萬元

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专题)、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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