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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 貪污超300萬可判死刑 為何貪官大多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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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時表示,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死緩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即在2年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依據刑法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現實的情況是,自2012年以來,中國對貪污受賄犯罪分子極少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絕大多數達到死刑適用標准的嚴重腐敗罪犯均被判處死緩。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還增加了貪污賄賂犯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前述司法解釋公布後,陸續有10余名落馬高官適用死刑終身監禁,分別是白恩培、武長順、邢雲、趙正永、雲公民、傅政華、王立科、孫力軍、劉國強、李文喜、劉彥平、王濱和孫德順,均被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 (九)實施後,仍有落馬高官被判處死刑。




資料圖:受賄17.88億!賴小民死刑!

比如,2021年1月5日,華融集團原董事長賴小民因受賄罪、貪污罪等罪,金額達17.88億元,“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一審被判死刑。1月21日,該案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八天後,賴小民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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