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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反复释法说理,为何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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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后,引发舆论不少讨论,承办法官也罕见地通过媒体向公众进行了释法说理。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被告人,饭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同前往案发房间,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随后,被告人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另据人民法院介绍,作出上述认定所采信的主要证据包括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的淤伤,现场窗帘的燃烧痕迹,以及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遭被告人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




判决后法官是否可释法说理?

本案引发的第一个争议是,判决作出后,法官是否可通过媒体释法说理?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明确提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


因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主动向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实践中,亦不乏案件尚未终审完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即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案件情况的现象。即便考虑到“大同订婚强奸案”系涉性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在对个人隐私进行依法处理之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应当说,办案机关主动释法说理,有利于回应公众对司法案件的关切,值得肯定。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释法说理的时间节点略显滞后。

其实,在一审法院就“大同订婚强奸案”进行释法说理之前,公众声音中不乏猜测,担心该案是否属于女方设计引诱男方犯意再实施敲诈,即俗称的“仙人跳”。如果该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够更早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相关职能和责任,该案的社会舆情或能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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