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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債加妻女名字 致12歲女孩欠款百萬成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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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夏天,看著屏幕上跳出的“無法購買高鐵票”字樣,原本期待和同學暑期旅行的小趙這才得知,因為一場民間借貸糾紛,20歲的自己己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已長達8年。當年只有12歲的小女孩,為何會欠錢不還,以至於被限制高消費?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辦理了這起案件,在檢察機關的努力下,原案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小趙的限制高消費令得以解除。

2016年,小趙的父親趙某為經營公司周轉資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萬元。在補寫借條時,趙某擅自加上了妻子和女兒小趙的名字,表示可以將名下一套房產作為擔保。後來,趙某因未能如期償還債務被訴至法院,同年與李某達成調解,約定由趙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償債務及利息。正是這份未履行的調解協議,讓共同還款人小趙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但是,當時的小趙還是個未成年人,對家中變故一無所知。面對“老賴”身份給自己學習及將來工作可能造成的種種負面影響,如今已20歲的小趙向閔行檢察院提出申訴。




受理案件後,閔行檢察院第七檢察部檢察官調查證實,當年的調解書雖將小趙列為共同被告,但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在詢問趙某時,檢察官發現了更多細節:被用作擔保的房產是趙某夫妻2009年購買,因債務糾紛被多次查封;李某作為債權人,明知小趙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將其列為共同被告,試圖通過房產份額增加清償保障。趙某拿到借款後全部用於工程投資,從未用於家庭生活或女兒的教育支出。


“這是一起監護人濫用代理權、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典型案件。”承辦檢察官指出,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其中,“被監護人利益”應該是直接有益於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項,比如教育、醫療等,不能直接等同於“家庭整體利益”。

經審查,閔行檢察院認定,本案發生時,小趙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擅自為她設定債務,本質上是無權代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調解時又未按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及時通知小趙,讓12歲的女孩背上巨額債務,既損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也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閔行檢察院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對小趙的債務認定。近日,該案件獲判,原民事調解書被撤銷,改由趙某夫妻償還李某借款,法院隨即解除對小趙的限制高消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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