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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國安附例令中國公檢的秘密運作搬到香港 學者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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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例令中國公檢的秘密運作搬到香港 學者憂成黑洞 在港外國機構亦受控 https://t.co/cekAYsD1sI pic.twitter.com/mr5gL58uaz— RFI 華語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RFI_Cn) May 14, 2025


香港政府僅以不足兩天的空前短速時間,便立法讓中國維護國家安全駐港機構可藉國安之名丶以中國內地的刑偵做法搬來香港使用,並要求所有公職人員配合,包括提供客戶資料,但同時又不能向外透露,否則便須負上刑責。法律學者黎恩灝認為,這是把國安機構的權力及其秘密運作方式以法律確認下來,不單令在港生活的人受控,甚至是在港的外國機構和企業亦須格外留神;另有人權工作者質疑,中國的刑事訴訟條例一直受聯合國人權專家質疑,香港立法讓相關法例在港執行,如何滿足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公約和香港《基本法》要求。

傳媒是在周日較後時間獲悉立法會兩個委員會將於翌日舉行聯席合會議,處理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的工作,但會前和會議期間,當局都未有提交附例的草案。然而一日之後,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便通過了相關的兩條附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和《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並將附例同日刊憲,即時生效。


國安法可把港人「送中」

如此匆匆又不能經公眾討論的附例,是要把由北京為香港制訂的《港區國安法》中有關駐港國安公署這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職能得以發揮,當中特別惹人關注的,是讓公署可以在三種情況下對國安案件行使職權,分別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丶香港管轄確有困難;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一旦公署獲批介入,根據國安法第57條,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丶審查起訴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接著,案件便由中國內地的檢察機關和法院進行檢控和審判。為此,相關條文亦俗稱「送中」條款,令受香港法律保障的港人和機構,亦須接受原本與香港絕緣的中國法律處理。故此法例推出時已被批評是為中國法例在港行使打開缺口,引起憂慮。

誠如本身是律師的議員謝偉俊亦在周一(12日)的會議上提出,國安法第57條會否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有關的公平審訊權利相符,特別是當中的不自證己罪在中國刑事訴訟法便不獲保障。

中國刑法不符人權公約 港府卻稱附例不削人權自由

律政司長林定國回覆時承認,自己不是中國的法律專家,但理解中,中國刑事訴訟法亦有無罪推論的「元素」,日後有人受查時,將可獲法律代表和知其權利。他回覆另一議員提問附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權及基本自由條款時更重申,附例不能與主體法例不相符,既然國安法有相關保障人權自由的條款,附例自不會對人權自由造成影響。

不過,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權工作者指出,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確是訂明,偵查人員不得強迫任合人證實自己有罪,亦嚴禁威迫利誘去收集證據,但中國公檢系統人員不按條文辦事並非不常見,尤其是國安案件。

她續稱,公約第14條要求的公開審判丶無罪推定丶足夠時間淮備答辯等規定,在國安案件中都不能落實,以致秘密審訊丶拘捕起即不獲保釋,以至起訴前的偵查期可不斷延長以致羈押期可至少達到14.5個月的情況,在敏感和國安案件中經常出現,現時更會迫律師簽署保密協議,以防止他們向外公布案情或審訊情況。簡而言之,中國以國安罪為由而對權利作出的限制,並不符合民主社會的標淮,事實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作出批評,難以接受林定國指權利自由得到保障的說法。






三任香港特首和中聯辦官員為國安公署揭幕,該地現已成禁地。 ? 2020年7月資料圖片

香港將被國安拖入黑洞 港府則堅持陽光宣傳

問題更大的是,附例不單止令中國刑訴法在港適用,而是有更多。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接受本台訪問時指出,根據國安法第57條,公署可用的,是中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即其他相關法例法規丶行政措施亦可「依法」用上。


黎恩灝形容,港府通過附例是把公署的權力和秘密運作方式編成法典(co誒ify),規定每人必須遵從,遇上不公亦無處可訴,又不能到法庭伸張公義。他解釋,現時國安法中仍有法律爭議餘地的地方,例如某些資料是否要提交等問題,但附例以法律為名丶行政為實的方式壓下,不可再讓受影響團體在法庭中爭辯。可以預見,在民主自由社會應在陽光下運作的事,日後在香港將會更加隱密地被操作。

黎恩灝,自國安法生效後,當局已經利用不可披露的條款令受針對的公民團體有冤無路訴,使在港生活人士受控;立法後,公署可以在受法律保護和確認的的情況下使用,而受影響的,將會擴及外國在港機構丶企業和個人,因為國安法第54條訂明,公署會同港府可加強對在港的外國和國際組織丶外國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這將令這些外國在港組織格外留神。

他估計,由於附例訂明公署的調查不可向外披露,外界無從得知誰人受查丶有那些機構或部門被要求提交資料,影響難以估計,但只要有吹哨人出現,以致有一宗個案曝光,社會會有「好大震蕩」。

至於這會否令香港被拖進國安黑洞,黎恩灝表示,港府現時是一方面維持黑洞,另一方面則不斷宣傳香港的陽光故事,相信這種矛盾會繼續發生。

黎恩灝:引入中國法規必生沖突 以附例通過是用行政壓民意

他更不滿港府以附例方式通過一條影響人權自由丶罰則嚴重的條例。他指出,處理涉及民主自由的法例時,立法者一般會透過正常的程序,訂定嚴謹的權力規限條文,而不是以處理非嚴重罪行丶涉及較輕刑罰的附屬法例方式通過,因為附例只要沒人反對,便可自動通過,但國安法涉及的中國法律,與香港法制不同,必然會出現沖突,但港府竟然以附例形式處理,甚至是「先立法丶後審議」,明顯是以行政權力凌駕民意,做法並不妥當,遑論條文的最高刑罰可達二十年。

根據兩條附例,若使用無人工具或電子方式對公署進行查察等間諜行為,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二十年;若是沒有合法權限而闖入六處公署禁地,亦可判監兩年。另外,若違反國安公署規例,一般最高可判罰款50萬港元和入獄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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