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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鑒?大明官員怎樣貪污救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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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明清都有“粥廠”制度,給災民施粥,但往往流於形式,起不到真正的賑災作用。


百姓很多時候得靠買回來的賑糧活命,但聽說糧原本是要直接發給他們的。盡管如此,他們還是得謝恩。

還有一種創新叫“賑而不發”。


有些官員聰明,他們將救災糧直接“封倉”,理由是“怕哄搶、怕火患、怕霉壞”,總之“為糧負責”。

然後,他們就開始大做文章。

比如,在賬面上,這些糧食已經“發放完畢”,每一石都有“領糧人簽字畫押”。但這些人,有的在外逃荒,有的已經餓死,有的根本不是災民,只是衙門裡某位差役的親戚。

有人質疑他們造假,他們便說:“我們是照章辦事的,簽字白紙黑字,你懷疑,難道是懷疑朝廷賑災的善意?”

從此,人們不再多問。



可能有人會說,朝廷難道不知道也不管?

其實朝廷不是不知道,只是不便知道。

明清時期,地方官面對災荒都有一種常見的“潛規則”,即“欺上瞞下”。地方官每遇到災荒,先是瞞報,瞞報不住則開始虛報,有百姓求賑災則放任不管,任其流散——待饑民逃散後地方官反而很高興,因為這樣就可以把撥下來的賑災銀子直接歸入“地方小庫”了。

地方官最終給朝廷匯報的往往就幾個字:“聖主早已明鑒”、“小民感戴祝頌”,等等。


每逢災年,地方會呈報“餓死人數”,但報得太少顯得造假太明顯,報得太多又顯政績不佳,於是常常“一半真實,一半藝術加工”。

某年河南旱災,一位官員上奏:“餓殍六萬,尚余存口十萬,請加賑糧三萬石。”

後來百姓口口相傳:“其實餓死十萬,只說六萬。”

監察御史到了之後,寫道:“貪官借賑斂財,百姓無糧可食。”


於是那位賑災官員上奏辯解:“御史無知,毀臣清白,臣實捧心辦事,冤哉枉也。”

皇帝一看,兩邊都有理,便下旨:“皆當謹慎,再議再議。”

然後……再也沒有然後了。為何?如果這次賑災款項嚴查,那是不是意味著每次都得嚴查?查了一個官,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官都得查?

你查得過來嗎?或者:你查了州官,難道還要查遍所有的縣吏?



說到當時的“智慧”,其實還有一招:以賑之名,圈地為私。

其中最妙的操作,要數“賑災圈地”。

官員上書說:“災後百姓無田可耕,宜開墾荒地,以工代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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