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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掺毒品,驴肉掺马肉,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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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三开火锅店,号称有秘方。很多顾客吃了还想吃,就像刷手机一样上瘾,一天不吃就不舒服。后来发现,张三的秘方是“毒品”——为了“提味增鲜”吸引顾客,张三竟然将罂粟当秘方添加在火锅底料中。

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泔水毒品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于是立即对该店展开调查,在店内查获一个装有可疑粉末混合物的透明调料盒。经鉴定,显示该调料中含有毒品成分。原来老板张三为了吸引更多顾客,便将家中存放的罂粟果与其他香料混合碾碎后带到餐馆使用,以为碾成粉末便不会被发现。

张三的行为,该当何罪呢?这其实构成两个犯罪:

第一个是毒品犯罪。《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如果大家知道张三的火锅调料有毒品,肯定不会去吃,这存在明显的欺骗。因此,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另一种犯罪,就是食品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比较这两个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更重,对于一种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这叫做想象竞合,应该从一重罪论处,所以法院最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并需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领域的犯罪很常见。无独有偶,李四开驴肉火烧店,生意很好,但后来发现,他的驴肉中掺了马肉。驴肉与马肉比较相似,但吃马肉的人不多。俗话说:驴肉香马肉臭,打死不吃骡子肉。因为在口感上,驴肉要比马肉好很多;但马肉比驴肉便宜很多,所以李四打起了歪主意。可能在李四看来,驴和马没什么区别,在生物学上,驴是马科马属的,所以这也不算骗人。

按照李四的说法,狼和狗都属于犬科,所以养狼相当于养犬,所以猎杀野狼也就不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按照同样的逻辑,人和狗都属于动物这个大概念,因此杀人和杀狗也就没有区别。看来,李四深得诡辩论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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