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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万"没有信用的人",如何在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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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看来,执行中的走样问题,是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2016年,相关部门提出要用两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确实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也因为标准过严,让一部分失能者被误判为失信者。

“在大家都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仅靠法院执行,跟不上案件的增长速度。要解决执行难,就要制定一部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在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肖胜方提交了关于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过程中加入“增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成本”的制度设计。


徐阳光说,“其实,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是当前法院执行过程中最容易解决的问题。查到了他的财产和银行账户资金,那就是有履行能力。”

他指出,“有钱不还,归执行管;确实没钱,归破产管。我们现在要做的制度设计,需要考虑法院如何识别被执行人是有能力而不愿履行,还是确实丧失清偿能力,并据此将债务人分别导入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中。”



个人破产的三条路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确立时的一种替代措施。”徐阳光指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次把它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地位。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在全国率先开启试点。2025年3月,厦门成为第二个准备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的城市。

目前,浙江、江苏也在探索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四川、山东、福建等地也进行了探索。


近期,最高法咨询委第四调研组起草的《关于个人破产审批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公布,披露了各地的相关工作情况。

调研报告指出,截至2023年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裁定受理227件,其中适用破产重整217件、破产和解4件、破产清算6件。

江苏2019年启动试点,至2024年5月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1201件,审结1062件。浙江从2021年到2023年共受理2720件,审结2249件。

在这数千案例之中,如何理解各地个人破产制度的进展差异?


个人破产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通俗地说,和解是“谈判妥协”,靠债权人让步减轻负担;重整指“未来能还”,靠以后的收入分期偿还;清算是“彻底还不起”,在诚信考察期内尽可能还债,考察期后免除剩下无力偿还的债务。

浙江、江苏探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就类似于破产和解。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砺杰,是2020年《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版征求意见稿》的两名起草人之一,也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立法专家。

他对南方周末解释,“江浙两地,是通过谈判或法院做工作,达成一个免责的协议书,但不是法定的免责。它们的案件量能达到上千件,说明是用一个低配的工具,做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但和解的方式,需要所有债权人同意。

王超比喻:“在没有制度供给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不同意的债权人都可能成为运行的机器上的障碍,断了它的电源。如果有制度供给,个体意志就可能成为车轮下的一颗小石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通过了这个方案,即使有个别债权人不同意,程序仍然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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