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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萬"沒有信用的人",如何在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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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廈門,就是有和將有法定的免責權,有真正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個人破產制度的一個核心規則,就是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剩余債務,不以債權人一致同意為前提。

可以看到,四年裡,深圳中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中,受理了10%,其中絕大多數是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即靠未來的收入分期償還。那麼是全部償還,還是償還部分即可?

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規則和紀律工作委員會主任王利海律師告訴南方周末,“在試點城市的個人破產程序中,一般情況下都會要求債務人在五年內把本金還完。這對債務人來說實際上只是免除了部分利息,幫助非常有限,所以執行也難。”

王利海解釋,破產清算,指債務人在三年考察期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或提前屆滿),把基本生活費留下後,多余部分拿來還債,考察期滿,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債務,最終是否免除由法院審查決定。

前述調研報告發現,個人破產立法目前最大的障礙是公眾對破產制度存在誤解。

一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傳統觀念影響深遠,29%的人認為債務人無論如何都要清償債務;二是擔心逃廢債,不能完全信任債務人的誠信情況;三是認為個人破產就是債務免除。

多位受訪者表示,破產制度本身並不會導致逃廢債。徐陽光說,“債務人不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出現轉移、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的情況。進入破產程序,恰好有手段查清其是否轉移了財產,並進行逃廢債調查,實施相應懲戒。”

齊礪傑說,深圳試點中,沒有出現一例傳說中的騙子、破產欺詐,銀行也沒有因此出現更大的風險,“我們發現所有的擔心都是多余的,這就是這個制度運行四年最大的貢獻。”

對於個人破產的三種方式,調研報告總結,目前國內的個人破產理念是“多重整,促和解,慎清算”。


徐陽光對比了國外擁有成熟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發現在這些國家,進入個人破產的案件中,清算居多,重整較少。企業破產案件的數量也大致遵循這個規律。

王利海認為,在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初始階段,為了宣傳個人破產理念,基於循序漸進的原則,在重整案件中設置的償債比例較高,確實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高清償比例的模式,以及清算案件占比過低,必然會影響個人破產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設置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要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脫離債務的漩渦、破繭重生,能為社會再作出更大的貢獻。目前清算的比例非常低,重整的償債比例又太高,導致個人破產制度在實施過程發揮的作用非常小。”




銀行同意嗎?

當下在討論個人債務時,個人對個人的案例占比並不高,大多數是個人與銀行間的糾紛。

齊礪傑說,“對於老百姓來說,這輩子大概率是成為債務人。需要擔心債務免除不好的,是金融機構。”

債務人能不能少還點錢,核心是債權人答不答應,以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抵觸情緒最為突出。

對此,在深圳試點的破產重整環節中,有一項制度創新,是王利海認為最值得向全國推廣的。

那就是2024年5月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印發的《深圳市個人破產債務人清償能力評估試行辦法》,即通過專家小組評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從而降低破產重整的債務償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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