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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7-11本可節省75萬加元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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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編譯報導:BC省的一名法官表示,如果 7-Eleven 公司接受一名在便利店停車場摔斷腳踝的女子提出的庭外和解,該公司本可以節省超過 75 萬加元。




2018 年 5 月,克裡斯托·湯米 (Crystal Tommy) 在史密瑟斯一家 7-Eleven 便利店外的坑窪處絆倒,去年 9 月,BC省最高法院判給她 907,000 加元的賠償金。


現在,在該案的第二項裁決中,法官艾米麗·伯克(Emily Burke)透露,湯米曾三次提出和解索賠,第一次的金額僅為 125,000 加元。

該便利店連鎖店拒絕了和解協議,並將案件提交審判,最終被判對湯米的受傷負有責任,並被責令向她賠償近 100 萬加元,其中包括訴訟費用。

第二項裁決於4 月 25 日作出,並於近期在網上公布。

根據BC省最高法院關於對未能庭外和解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規定,法官命令 7-Eleven 向 Tommy 支付雙倍的訴訟費。

法官寫道,該規則旨在“通過獎勵提出合理和解提議的一方並懲罰拒絕接受此類提議的一方,鼓勵盡早解決爭端”。

訴訟費用通常高達數千加元,涵蓋從提交文件和獲取醫療記錄的費用到專家證人的報酬、差旅費和律師費等所有費用。

7-Eleven 最初提出以 25,000 美元和解訴訟,但湯米先後提出以 125,000 加元和 345,000 加元和 250,000 加元和解,最後這家便利店連鎖店選擇進行審判。


在去年的審判中,湯米告訴法庭,她在停車場摔倒導致一系列傷害,這位 37 歲的婦女至今仍未完全康復。

法官命令 7-Eleven 向 Tommy 支付 907,363 加元,包括 175,000 加元的非金錢損失、494,000 加元的未來收入損失、10,000 加元的過去收入損失、171,863 加元的未來家政損失、39,000 加元的過去家政損失、17,000 加元的未來護理費用和 500 加元的特殊損害賠償金。

法官在最近的判決中寫道:“法院判給原告超過 90 萬加元的賠償金,這遠遠高於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任何和解金額”。

她繼續說道:“被告了解案件的關鍵部分,而一個關鍵問題是他們自己的檢查/危險安全系統。這些信息他們隨時都可以獲取,他們應該在開庭前就意識到自身立場的潛在弱點”。

“考慮到所有這些因素,我認為原告提出的報價是合理的,應該從原始報價之日起就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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