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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後藏匿廢廁致死案,被告曾兩次肇事致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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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從立法層面適度拓寬


駕駛證吊銷條件的適用邊界

近日,湖北省高院公開的一起“撞人藏匿廢廁案”引發關注。


90後”男子邢某在凌晨駕車撞人後,將其拖至自家廢棄廁所藏匿,之後照常前往屠宰場拉豬肉、賣肉,直到十多個小時後才在家屬陪同下自首。其間他曾兩度折返廢廁查看,被害人最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後,邢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75萬元並獲諒解。

黃石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邢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邢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此外,這起案件還牽出邢某此前曾因兩起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的經歷。據其妻子稱,兩次事故累計賠償金額超過200萬元。



圖/視覺中國

藏匿廢廁後並折返兩次查看

2023年12月26日3時28分許,一如往常,個體戶邢某駕駛著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家中出發,准備前往屠宰場拉豬肉。

僅兩分鍾後,“砰”一聲響,三輪車撞上了一名行人,擋風玻璃應聲碎裂。據邢某稱,他下車用手機手電筒照亮傷者面部後發現,“(傷者)沒叫,也沒動,但是看到眼睛翻動,感覺快要死了那種”。

他沒有選擇報警或送醫,而是將行人搬上車,駛向自家老屋,放在了廢廁地上。

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視頻還原了邢某曾三度前往廢廁及逗留的行蹤。3時36分,一輛三輪車經過邢某家門口駛往老屋方向;約七分鍾後,邢某小跑返回家門口,換乘另一輛三輪車,繼續趕往屠宰場。4時50分許,他運回一車豬肉,隨後駕駛白色SUV再度前往廢廁,在現場停留了幾分鍾後返回家中,換為裝肉的三輪車送至店鋪售賣。至當天上午9時許,售賣完豬肉的邢某再次前往老屋。

對於廢廁內發生了什麼,邢某供述稱:第一次是將被害人放下後,用一瓶未喝完的礦泉水往被害人嘴裡喂了水;第二次摸了被害人的脖子脈搏和肚子,感覺“人已經不行了”;第三次是發現傷者後腦勺有傷口,頭部躺的位置有血跡。

其間,邢某微信聯系修車師傅維修事故車輛。臨近中午,邢某的妻子觀察到他的異樣。她回憶稱:“10點40分左右,我打電話問他在哪裡,他不作聲,回來後也沉默不語,問他什麼事就讓我不要問。”

直至當日下午5時許,夫妻二人經過事發地點時,邢某向妻子坦白了撞人一事,並表示想自首。後在妻子的陪同下,前往交通肇事現場向勘驗檢查的民警投案。

裁定書還披露了另一細節:邢某及親屬認錯死者的身份,其親屬一度將屍體背至對方家門口道歉、溝通善後事宜。直到發現身份有誤,才又將屍體送回事故現場。

真正的死者是隔壁村45歲的村民周某榮,他因腦部腫瘤曾接受手術,導致視力受損,平日由父母照顧。其父回憶,當天凌晨3點左右,老伴發現兒子上廁所後遲遲未歸,兩人尋找未果。直到當天下午3點,侄子在事故現場發現血跡後報警。

故意殺人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邢某駕駛機動車夜間行車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邢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榮無責任。

案發次日,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後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

上海德禾翰通(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敏娜代理過上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她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行為人在撞人後未救助,反而將傷者藏匿,導致傷者因失血過多死亡,“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由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的情形”。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銘川向中國新聞周刊指出,該案適用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這條司法解釋為“交通肇事轉化型故意殺人”奠定了法律基礎。然而,實踐中的應用並不總是明確。

河南省高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薄金棟在2022年發表的《交通肇事轉化型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模式辨析》一文中指出,司法解釋未區分死因系交通肇事或無法得到獲救所致,實踐中兩者對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大小往往無法准確區分。

由此也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定性不一。曾任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的苗有水在《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的界限》中指出,實務部門對於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見。不少案件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最終按逃逸致人死亡處理;也有一些案件一審認定故意殺人罪,二審改為交通肇事罪。


苗有水認為,行為人遺棄傷者,但能夠排除其主觀上具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的,應當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而行為人不以救治為目的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造成被害人死亡,並將被害人遺棄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最高法的刑事審判庭就曾公布過一則指導案例:2002年6月,倪慶國酒後駕車撞到嚴學桂後,將其送至附近衛生室求治,因接治醫務人員認為衛生室不具備搶救條件,催促其送往縣醫院。途中,倪慶國因害怕承擔法律責任,將行人遺棄在距公路約200米的河灘上。約一個半小時後,嚴學桂被群眾發現時已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倪慶國肇事後隨即抱送被害人求治,中途遺棄傷者是在其認為對方已死亡的狀態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無故意殺人的犯罪故意。此外,無法證明被害人在被遺棄前確沒有死亡,也無法證明傷者死於遺棄所致。故其行為不符合《解釋》第六條關於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的條件,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四年。

邢某的代理律師、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正國提出本案涉及三個核心問題:受害人當時是否尚未死亡,死亡是否因被隱匿而致,以及死亡結果是否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

根據黃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死者胸部可觸及多發性骨折,符合閉合性胸腹部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認為交通事故(車輛撞擊)可以形成。另據專家會診稱,死者在遭受本次交通事故創傷後在交通事故現場短時間內發生死亡的可能性較小。

程正國認為,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屍檢報告,受害人傷勢嚴重,包括肋骨骨折、肺部穿刺、大量失血,屍檢報告、專家意見並沒有排除被害人當場死亡的可能性。

不過,邢某在投案及接受訊問時都提到其撞人後看到被害人眼球在翻動這一細節。

二審法院根據邢某的供述,結合鑒定意見和專家會診意見,最終得出了“可以證明被害人被撞後並未當場死亡”的結論。

“從刑法理論來看,肇事者撞傷人之後,就產生了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周銘川進一步解釋,被告人將被害人從肇事現場帶到老屋廢棄的廁所裡藏匿後,還三次觀看,表明其主觀上希望被害人死亡,而不想承擔救助義務,這表明其具有殺人的動機。“拒不救助傷者而放任傷者死亡的,要構成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罪。”


此前兩次事故致三人死亡

公眾高度關注的另一焦點是:邢某最終獲刑十年是否合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邢某案發後主動到案自首,可減輕處罰;其家屬賠償75萬元並獲被害人家屬諒解,且當庭認罪,具備酌情從輕情節。綜合其主觀惡性、犯罪情節與社會影響,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程正國認為,邢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邢某也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犯罪動機。本案相對於嚴重暴力犯罪情節較輕,邢某具有自首情節,全額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請求二審改判邢某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裁定書顯示,二審法院認為,邢某交通肇事後,在明知被害人沒有死亡的情況下,不但沒有撥打“120”救助,還將被害人藏匿在廢棄的廁所內,致使被害人喪失被救助的機會,從而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被害人死亡與邢某藏匿被害人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同時,邢某實施犯罪行為(藏匿被害人)的動機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今年3月24日,湖北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類似案件中,也不乏更為嚴厲的判決。2017年,出租車司機楊建朋撞傷環衛工王玉蓮後,謊稱送醫,卻將對方遺棄在工地附近路邊,駕車逃逸並藏匿車輛。後王玉蓮被路人發現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其主觀惡性由過失轉為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

然而,邢某案的特殊性還在於,他並非首次涉入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裁定書顯示,2018年和2019年,邢某先後發生兩起交通事故,分別造成1人和2人死亡。兩起事故中,他均承擔“同等責任”。

周銘川指出,本案中肇事者曾兩次肇事均致人死亡,顯示其對交通安全規則比較漠視和有較高的人身危險性。

但令公眾不解的是,為何其駕駛證卻從未被吊銷。

裁定書披露,邢某持有C1、D類駕駛證,初領日期為2012年,初次申領考試後有2次考試記錄,分別是2017年11月7日,考試原因為“增駕申請”;2021年12月17日,考試原因為“滿分學習”。

張敏娜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僅當駕駛人“在一場事故中,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且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時,才觸發吊銷駕照的法律條件。邢某此前兩起事故雖致三人死亡,但在每起事故中僅承擔“同等責任”,未達法定門檻,通常不會吊銷駕駛證。

“這暴露了個案式責任認定模式的局限性。”張敏娜表示,在當前制度下,即便行為人先前發生多起涉及死亡的事故,只要每起事故依法處理完畢且不構成吊銷條件,後續並不會自動影響其駕駛資格。

更需要警惕的,是這類重復肇事者背後潛藏的心理與行為風險。據邢某父母形容,邢某在兩次事故後“性情大變”。

張敏娜分析,在刑某這個案件中,即便保險公司承擔部分理賠,200余萬元的經濟壓力疊加心理負擔,仍可能引發當事人在面對新事故時產生驚恐、逃避等反應,甚至采取隱匿受害人等極端做法,而非報警施救。

“在這樣的情境中,壓力感、心理防線和判斷能力的失衡,都有可能成為事故升級的誘因。”張敏娜指出,肇事後的心理反應,不應僅作為個體道德判斷,更應被納入公共安全的風險視野。

在張敏娜看來,吊銷駕照的法律設定本質上應服務於公共安全。在現行框架下,吊銷期限雖可從6個月至終身不等,但對“潛在高危駕駛人”的識別、監管與幹預機制尚不完善。張敏娜建議,從立法層面適度拓寬吊銷條件的適用邊界,例如在致人死亡事故中探索引入過失和次要責任等作為吊銷駕照的酌定條件,以構建前置型風險控制機制來保障他人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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