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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後藏匿廢廁致死案,被告曾兩次肇事致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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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案件中,也不乏更為嚴厲的判決。2017年,出租車司機楊建朋撞傷環衛工王玉蓮後,謊稱送醫,卻將對方遺棄在工地附近路邊,駕車逃逸並藏匿車輛。後王玉蓮被路人發現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其主觀惡性由過失轉為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


然而,邢某案的特殊性還在於,他並非首次涉入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裁定書顯示,2018年和2019年,邢某先後發生兩起交通事故,分別造成1人和2人死亡。兩起事故中,他均承擔“同等責任”。

周銘川指出,本案中肇事者曾兩次肇事均致人死亡,顯示其對交通安全規則比較漠視和有較高的人身危險性。


但令公眾不解的是,為何其駕駛證卻從未被吊銷。

裁定書披露,邢某持有C1、D類駕駛證,初領日期為2012年,初次申領考試後有2次考試記錄,分別是2017年11月7日,考試原因為“增駕申請”;2021年12月17日,考試原因為“滿分學習”。

張敏娜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僅當駕駛人“在一場事故中,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且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時,才觸發吊銷駕照的法律條件。邢某此前兩起事故雖致三人死亡,但在每起事故中僅承擔“同等責任”,未達法定門檻,通常不會吊銷駕駛證。


“這暴露了個案式責任認定模式的局限性。”張敏娜表示,在當前制度下,即便行為人先前發生多起涉及死亡的事故,只要每起事故依法處理完畢且不構成吊銷條件,後續並不會自動影響其駕駛資格。

更需要警惕的,是這類重復肇事者背後潛藏的心理與行為風險。據邢某父母形容,邢某在兩次事故後“性情大變”。


張敏娜分析,在刑某這個案件中,即便保險公司承擔部分理賠,200余萬元的經濟壓力疊加心理負擔,仍可能引發當事人在面對新事故時產生驚恐、逃避等反應,甚至采取隱匿受害人等極端做法,而非報警施救。

“在這樣的情境中,壓力感、心理防線和判斷能力的失衡,都有可能成為事故升級的誘因。”張敏娜指出,肇事後的心理反應,不應僅作為個體道德判斷,更應被納入公共安全的風險視野。

在張敏娜看來,吊銷駕照的法律設定本質上應服務於公共安全。在現行框架下,吊銷期限雖可從6個月至終身不等,但對“潛在高危駕駛人”的識別、監管與幹預機制尚不完善。張敏娜建議,從立法層面適度拓寬吊銷條件的適用邊界,例如在致人死亡事故中探索引入過失和次要責任等作為吊銷駕照的酌定條件,以構建前置型風險控制機制來保障他人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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