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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飲酒死亡 同桌人被索賠7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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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實不僅決定著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也成為法院評估責任比例的重要依據。李坤表示,通常情況下,飲酒人被視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往往需承擔大部分責任,有不當行為或者未盡到安全護送義務的同飲者,承擔的侵權比例通常不超過20%。僅是普通參與飲酒,不存在勸酒等不當行為者,法院一般不會判其承擔侵權責任。


但這類案件也常陷入“情、理、法”的沖突之中。王亞棟指出,同飲者往往認為,組織或參與飯局出於情誼,飲酒者因未能充分自我保護而身亡,同飲者雖從人情出發願意給予慰問補償,但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死者家屬則強調,“正是與這些人飲酒後才死亡”,同飲者應對後果負全責。

王亞棟說,在案件細節無法完全還原的情況下,法官往往需依賴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邏輯推理及從個案情境綜合判斷各方過錯。一旦裁判結果未能滿足雙方預期,極易被視為“和稀泥”,引發不滿甚至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各地典型案例的發布,裁判思路逐漸明晰。貴州高院在2022年發布的共同飲酒人的侵權賠償責任認定裁判要旨中指出,責任比例考慮原因力的大小。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導致因果關系中斷時,不能強加過重的賠償責任給共同飲酒人,共同飲酒人已盡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顧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部分法院通過“過錯責任原則”來替代此前個別案件中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強調區分共飲人內部角色,反對“一刀切”地責任泛化。具體而言,法院往往綜合考察共飲者是否為組織者、是否飲酒、是否提前離席、是否是初識者等因素,判斷共飲人內部責任比例。

更有法院將“親疏關系”納入責任考量:若共飲人與飲酒者關系密切,則被認為應更了解其酒量與健康狀況,在未盡提醒或施救義務的情況下,其責任比例亦隨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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