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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烏蘭察布,馬鈴薯毒種子害苦了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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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中間商侯某需賠償孟祥旭70%的經濟損失,共計188萬元/受訪者供圖

但更多的時候,隱蔽的交易方式與復雜的流通鏈條,都使得取證難度不斷加大。在馮萬偉了解到的諸多案件中,侵權戶會利用臨時注冊的網店或社交平台賬號進行“游擊式”銷售,甚至通過個人微信、短視頻平台私下交易,逃避監管。又或者,侵權戶用自己的“小作坊”生產假種薯,不用留存檔案,後期要追責也很困難。


馮萬偉曾花了兩年時間,為一起假種子侵權案件取證。假種子的交易沒有線下門店,而是依靠線上群聊,群成員通過接龍的方式購買“套包”種子。但進群需要熟人擔保,即使律師知道他們在銷售套包種子,也始終無法進群固定證據。

而即使能夠確定侵權事實,法院的判賠金額也普遍偏低,無法覆蓋育種公司的所有損失。據北京瀾商律師事務所統計,2000年至2022年,判賠金額在50萬以上的不超過20%,100萬以上的不超過10%。近年來,判賠金額有所增加,馮萬偉估計,“50萬以上的可能也就30%左右”。對於被侵權的育種公司與品種權人而言,這也增加了維權的難度與成本。

現在,孟祥旭依然在維權。假種薯帶來的經濟損失,他自己負擔了30%。判決書中解釋,孟祥旭作為馬鈴薯種植戶應向具有種子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購買種薯,而他向不具備種子經營資質的侯某等人購買種薯,是未盡審查注意義務。孟祥旭不理解的是,侯某向自己保證種薯來自禾興,他也確實是到禾興去拉貨,為什麼還要承擔30%的損失?


他還認為,對中間商的追究不能僅止於民事追責。2025年3月,他向察右前旗公安局報案稱,侯某等人涉嫌銷售、生產偽劣種子案,4月收到了該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是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




孟祥旭收到的刑事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原決定/受訪者供圖

而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因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涉事人員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最高法對“特別重大損失”的解釋是:一般以50萬元為起點——孟祥旭的損失已經遠超於此。

每日在田地裡忙碌的孟祥旭,還在等待一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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