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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罗某宇坠楼事件"情况通报的家属联合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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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湖南当地所谓“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罗某宇坠楼事件”的情况通报,引发媒体关注。针对该通报,罗帅宇家属结合全部客观事实以及部分相关证据材料,特此通报说明如下:


一、“联合调查组”组成属于“自己查自己”,调查内容完全不具有可信度。

1.“联合调查组”组成单位完全不适格,“自己查自己”不具有可信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与基本逻辑常识。联合调查组由湖南卫健委、长沙公安局和中南大学组成,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正是本案直接利害关联方(罗某宇生前隶属该院)。让涉事医院参与自身案件的“自查自纠”,违背基本司法原则。此前认定罗某宇“自杀”的结论亦由当地长沙公安局某分局作出,家属也就是对当地公安所谓“自杀”结论严重不服。此次调查实质就是“自己查自己”,该回避部门完全没回避,所谓通报内容完全不存在可信度。同时,通报中也未披露调查组成员名单及应当回避的人员。鉴于此,请求本公共事件由国家卫健委、国家监察委、公安部组成独立联合调查组介入全面彻查。


二、当地联合调查组故意隐购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自愿支付85.3万元款项真实情况。

1.家属提供的85.3万元银行转账记录证据,证实案发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为了掩盖真相,反复劝说家属,当时冢属陷入悲痛之中,医院称自愿支付家属85.3万巨额款项,但是调查组通报中刻意隐蹒,也未解释为何要求家属签署保密协议,而且保密协议也均未给家属。若真为自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实际法律上根本无责,医院为何又自愿支付 85.3万元巨款呢?这符合常识逻辑吗?

人道主义慰问金 85.3万巨款,全国大众听说过吗?合情合理吗?所谓联合调查组通报中为何故意隐瞒这个具体金额的基本事实呢?明显采取对要点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忽略关键情况,以此颠倒黑白是非。

2.通报称:“律师伍某某代表家属向湘雅二医院提出不合理的巨额补偿要求,医院予以拒绝”,请问有什么证据吗?所谓的巨额要求又是多少呢?是否能够明确一下?既然是自杀,85.3万巨款医院为何要自愿主动给呢?家属作为普通老百姓,难道还能逼迫如此大医院给所谓巨额款项?这符合逻辑常识吗?


三、对调查组“自杀结论”的严厉驳斥,“头部触地反弹3米”严重违背常识。

1.通报内容中显示“头部触地反弹3米”,严重违背科学基本常识,通报称罗某宇头部触地后反弹至7米外,但现场数据显示:触地点距墙面4米,反弹点距墙面7米,反弹水平位移达3米;高坠点镂空孔洞高度仅 0.8米,成年人实际根本无法助跑加速(现场楼顶照片均可证实)。针对这个问题,AI 深度分析后也明确告诉家属,基于物理规律,人体从 15 楼坠落地面后反弹3米概率为零,根本不符合物理规律。联合调查组通报是如何幻想出来,尸体还能反弹3米的呢?

能不能科学合理的解释一下呢?


2.案发后,家属陷入悲痛,为何医院单位人员以及民警当时反复劝说家属不要尸检呢?尽快火化呢?利用家属当时悲痛状态以及对案件程序的信息差匆匆督促火化。但是,事后家属查询学习才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白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针对死因不明尸体,当时公安为何不决定解剖查明死因呢?比家属还急于火化符合常理吗?

3.通报称:“2024年5月6日下午3时20分,罗某宇独自一人进入1栋1单元,没有他人尾随,直至5月8日事发前,未离升单元楼。3名室友在罗某宇坠楼时段均来在该小区内”。3名室友三天都不在宿舍,合理吗?那么三名室友三天当时都去了哪里呢?都住在哪里呢?都不睡觉吗?有什么证明能够证明呢?为何案发后阻止家属见室友呢?为何都躲着呢?请所谓调查组给出合理解释。

4.通报称:罗某宇在2023年9月28日、11月27日与本科期间同学罗某微信聊天时说“不想读博了,找工作”“再读就要跳楼了”,罗某宇自2024年4月中旬后显得消瘦。这能成为所谓自杀的动机吗?既然称“再读博就要跳楼”,重点是罗帅宇根本没有读博,那又如何跳楼呢?跳楼的前提条件都没达到,凭什么跳楼呢?罗帅宇是一位富有孝心的孩子,原本马上毕业工作,具有不错工作前途,事发前几天还对妈妈称“以后工作赚钱了父母就不用那么辛苦了”,人未尽孝,他凭什么一声不吭突然跳楼呢?所谓通报强行硬塞的理由符合基本逻辑常识吗?再者,所谓显得消瘦也能成为你们眼中“自杀”的动机理由吗?

四、对“器官捐献”与“录音证据”的深度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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