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西网综合) 由于一名房东扣留了从未入住的租户的损坏押金,BC省民事调解法庭裁定并要求房东退还该押金,理由是扣留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此项裁定还提醒房东和租户,必须明确区分“损坏押金”(damage deposit)与“保证金”(security deposit)的不同。

根据周一发布的裁决,去年3月,申请人Kieran Ryckman-Harding参观了被告Harold Markus家中的一栋独立屋,并同意以每月 11,000 加元的价格租房。
Ryckman-Harding支付了 550 加元的损坏押金。然而,第二天他改变主意,决定不搬进来,并给房东Markus发短信要求退还押金,但遭到拒绝。
仲裁庭成员克里斯托弗·里弗斯(Christopher Rivers)在裁决中指出,损坏押金收据上的唯一租赁条款是租金应在每月最后一天支付,并未包含任何关于通知、最低租期、押金退还或“任何其他事项”的协议。
房东马库斯(Markus)在提交的文件中辩称,支付“保证金”后,租赁关系即视为成立,且这笔钱可以用于支付未付租金。
仲裁庭成员写道:“虽然被告提到了‘BC省关于安全损坏押金的法律’,但他并未提供任何法律或判例来支持这一立场。我认为,被告指控申请人违反了一个默示的合同条款,即如果申请人改变主意不搬入,他仍需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且押金将被没收。”
然而,仲裁庭成员指出,双方在收据和提交的文件中都将这笔款项称为“损坏押金”(damage deposit),而非“保证金”(security depos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