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西網綜合) 由於一名房東扣留了從未入住的租戶的損壞押金,BC省民事調解法庭裁定並要求房東退還該押金,理由是扣留該款項缺乏法律依據。
此項裁定還提醒房東和租戶,必須明確區分“損壞押金”(damage deposit)與“保證金”(security deposit)的不同。

根據周一發布的裁決,去年3月,申請人Kieran Ryckman-Harding參觀了被告Harold Markus家中的一棟獨立屋,並同意以每月 11,000 加元的價格租房。
Ryckman-Harding支付了 550 加元的損壞押金。然而,第二天他改變主意,決定不搬進來,並給房東Markus發短信要求退還押金,但遭到拒絕。
仲裁庭成員克裡斯托弗·裡弗斯(Christopher Rivers)在裁決中指出,損壞押金收據上的唯一租賃條款是租金應在每月最後一天支付,並未包含任何關於通知、最低租期、押金退還或“任何其他事項”的協議。
房東馬庫斯(Markus)在提交的文件中辯稱,支付“保證金”後,租賃關系即視為成立,且這筆錢可以用於支付未付租金。
仲裁庭成員寫道:“雖然被告提到了‘BC省關於安全損壞押金的法律’,但他並未提供任何法律或判例來支持這一立場。我認為,被告指控申請人違反了一個默示的合同條款,即如果申請人改變主意不搬入,他仍需支付第一個月的租金,且押金將被沒收。”
然而,仲裁庭成員指出,雙方在收據和提交的文件中都將這筆款項稱為“損壞押金”(damage deposit),而非“保證金”(security depos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