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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突发心梗"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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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潘女士系在工作过程中因自发疾病受伤,并非受到事故伤害,且心梗不属于职业病,很难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家政公司按照雇主的要求为其推荐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如家政公司在签订《母婴服务合同》后不负责后续合同履行事宜,且对潘女士突发心梗无过错的情形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家政公司代收代付、抽成40%却不担责,合理吗?何种情况下,家政公司要担责?


李晓敏:家政公司仅提供中介服务,其代收雇主支付的费用并向月嫂代付劳务报酬却不承担责任,从法律上来讲并不违法。据了解,家政公司对月嫂的抽成比例一般在20%至30%之间,但孕妈咪公司抽成高达40%,且该公司并未对月嫂进行培训、指导,从合理性角度来看,40%的抽成比例偏高。

如果家政公司对月嫂下达工作指令,在潘女士身体不舒服的情形下,仍要求其入户提供服务,致使潘女士经常超时劳动、熬夜,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中,导致身体过度疲劳,最终引发心梗,家政公司应当对潘女士工作过程中突发心梗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3、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对月嫂突发心梗要负责吗?月嫂隐瞒病史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李晓敏:鉴于月嫂与家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月嫂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雇主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若潘女士的疾病与工作原因无关,在发病时,雇主未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如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未提供必要的急救条件,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据报道,在潘女士昏倒后,雇主拨打了120电话并将潘女士送医,已经及时进行了救助,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潘女士的疾病与工作原因有关,如长期高强度的工作、熬夜等,导致潘女士突发心梗,则雇主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月嫂患有心脏疾病,可能无法胜任照顾产妇和新生儿的高强度工作。如果《母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嫂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潘女士在已经知晓自身存在心脏疾病的情形下,未如实告知,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家政公司和雇主也可能因月嫂刻意隐瞒心脏病史,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母婴服务合同》。潘女士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或合同被撤销的法律责任。如潘女士隐瞒心脏病史投保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若潘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心脏病史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公司在发现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家政服务场景中,法律关系的界定直接关乎责任归属:若未形成劳动关系,从业者将无法通过工伤认定获赔。此外,从业者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是规避风险的重要前提。本次事件中,潘女士虽因法律关系界定需自行承担伤病责任,所幸因送医及时得以救治,这也警示行业各方:明晰权责边界、强化健康管理,才是避免风险与纠纷的关键。随着家政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及平台经济的兴起,国家先后出台相关规定,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家政企业,逐步向员工制家政企业转型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使社会享受到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需要提升对家政人员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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