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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突發心梗"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擔責,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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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潘女士系在工作過程中因自發疾病受傷,並非受到事故傷害,且心梗不屬於職業病,很難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家政公司按照雇主的要求為其推薦合適的家政服務人員,為雙方提供中介服務,如家政公司在簽訂《母嬰服務合同》後不負責後續合同履行事宜,且對潘女士突發心梗無過錯的情形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家政公司代收代付、抽成40%卻不擔責,合理嗎?何種情況下,家政公司要擔責?


李曉敏:家政公司僅提供中介服務,其代收雇主支付的費用並向月嫂代付勞務報酬卻不承擔責任,從法律上來講並不違法。據了解,家政公司對月嫂的抽成比例一般在20%至30%之間,但孕媽咪公司抽成高達40%,且該公司並未對月嫂進行培訓、指導,從合理性角度來看,40%的抽成比例偏高。

如果家政公司對月嫂下達工作指令,在潘女士身體不舒服的情形下,仍要求其入戶提供服務,致使潘女士經常超時勞動、熬夜,長期處於高強度的工作狀態中,導致身體過度疲勞,最終引發心梗,家政公司應當對潘女士工作過程中突發心梗造成的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3、在勞務關系中,雇主對月嫂突發心梗要負責嗎?月嫂隱瞞病史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李曉敏:鑒於月嫂與家政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月嫂與雇主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對於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雇主是否承擔責任,需根據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判斷。若潘女士的疾病與工作原因無關,在發病時,雇主未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如未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未提供必要的急救條件,則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據報道,在潘女士昏倒後,雇主撥打了120電話並將潘女士送醫,已經及時進行了救助,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潘女士的疾病與工作原因有關,如長期高強度的工作、熬夜等,導致潘女士突發心梗,則雇主存在一定的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月嫂患有心臓疾病,可能無法勝任照顧產婦和新生兒的高強度工作。如果《母嬰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月嫂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潘女士在已經知曉自身存在心臓疾病的情形下,未如實告知,可能構成違約責任。家政公司和雇主也可能因月嫂刻意隱瞞心臓病史,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母嬰服務合同》。潘女士需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違約或合同被撤銷的法律責任。如潘女士隱瞞心臓病史投保家政服務責任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故若潘女士在投保時隱瞞了心臓病史且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費的,保險公司在發現後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在家政服務場景中,法律關系的界定直接關乎責任歸屬:若未形成勞動關系,從業者將無法通過工傷認定獲賠。此外,從業者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是規避風險的重要前提。本次事件中,潘女士雖因法律關系界定需自行承擔傷病責任,所幸因送醫及時得以救治,這也警示行業各方:明晰權責邊界、強化健康管理,才是避免風險與糾紛的關鍵。隨著家政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及平台經濟的興起,國家先後出台相關規定,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家政企業,逐步向員工制家政企業轉型發展。互聯網的發展,使社會享受到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需要提升對家政人員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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