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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離婚律師眼中的彩禮糾紛:金錢與家庭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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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在司法實踐裡,涉彩禮糾紛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2月23日,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發布,對推進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治理提出工作要求,這已經是中央一號文件連續第五年關注高額彩禮問題。

這個周期內,楊小珍代理的彩禮糾紛案件也呈爆發式增長。她是婚姻家事律師,同時任湖北省律協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據她觀察,她代理的案件中,夫妻離婚要求分割彩禮的情況在逐年增加。大部分案件裡,彩禮不是兩個年輕人之間的簡單財務糾紛,而是兩個家庭間的權衡博弈,很多情況下,雙方的父母才是對彩禮分配與返還有話語權的角色。


站在不同立場上,她發現每個人看待彩禮分配與返還是否公平、理性都不同,濃縮了人們看待婚姻、家庭、法律等各方面價值分歧。而彩禮糾紛背後,不僅僅是金錢的分割,更隱含了婚姻關系的復雜真相。

以下是楊小珍的講述。

文丨李曉芳

編輯丨王一然



我曾經在一個月裡代理了兩起離婚案件。一起是結婚10個月左右,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希望退還現金彩禮12萬和價值3萬多的三金,但女方最多只願意退還2萬元彩禮,雙方調解不成,只能等法官判決。這個案子我代理的是被告男方,最後法院判決原告女方退還88000元彩禮,價值3萬多的三金也全部退還。

另一起是結婚一年左右,男方想離婚,要求女方退還10萬現金彩禮、上門費1萬,價值3萬多的三金和價值3萬多的名牌包包。女方認為結婚一年左右了,如果退還彩禮和物品,心理上接受不了。這裡我代理的是被告女方,結果是女方不退還任何財物,男方需要補償女方3萬元調解離婚

看似相同的案件,但細節和實質是不同的:盡管他們都是結婚一年左右,但共同生活實質、彩禮實際使用、女方的陪嫁、孕育情況、過錯程度等等因素才是調解或法院判決的核心。





●圖源東方IC

第一起案子兩個人是通過朋友認識後閃婚了,但他們不在一個城市工作生活,婚後雙方見面很少,婚後4個月左右,女方就在微信上提出了離婚。起初女方願意退還大部分彩禮,但男方家為了兒子娶媳婦,彩禮加上各種婚禮開銷一共花了30多萬,男方父母就要求彩禮和三金必須全退。雙方協商不成,女方就向法院起訴離婚

其實一般結婚近一年,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大多會判決女方退還三成左右的彩禮,能退四至五成彩禮就算燒高香了。這個案子最後判決退還七成彩禮,第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們舉證了兩人確實缺乏共同生活的實質,我和助理還找了6個登記結婚後卻未共同生活的判例給法院。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另外,男方家庭條件不是很好,為了結婚花的30多萬很多是借的錢,女方沒有生育子女,陪嫁也很少,以及男方沒有過錯,也是法官認定是否退還彩禮和退還多少的重要標准。

還有一個關鍵點是現金彩禮方面,女方在微信上明確表示了,彩禮全部被她媽媽在銀行存了定期,沒有實際使用過。2024年2月1日施行的審理彩禮糾紛的若幹規定裡,就提出了根據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等,確定返還的具體比例。

如果能列出證據,比如有記賬習慣、賬單等等,能舉證彩禮用於雙方生活支出、婚房裝修等等,返還比例就會降低甚至不用返還。但女方完全沒有使用,這也是法院判決返還七成的另一個主要原因。

第二起案件,兩個人是戀愛一年半後結的婚,婚後共同生活了一年,而且女方為男方婚前房子裝修出資了幾萬元,婚後也有一些共同消費、相互轉賬。男方為了離婚,多次換鎖不讓女方進家門,惡意向女方單位領導投訴女方,他是存在過錯的。

這個案件一審開庭兩次,第二次開庭前我們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意向,最終女方不退還彩禮和三金,男方補償女方3萬元。男方其實也是權衡利弊,他本身著急離婚,但如果女方不同意,法院會判不離,那麼他得第二次起訴離婚,最後彩禮能否返也是未知數,他才讓步調解離婚的。



從2020年開始,找我咨詢婚姻家事的客戶越來越多,我也在法院擔任調解員,目前我代理的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婚姻家事類的。之前我每年代理的離婚案件大概是十幾起,2023年開始,我每個月處理的案件90%以上是離婚家事案件,彩禮退還糾紛呈爆發式增長,夫妻離婚要求分割彩禮的情況也會更多。

增長的原因我認為有三點,一個是閃婚閃離現象激增,民政局2024年有統計數據,全國結婚登記數為610.6萬對,而離婚登記數高達262.1萬對,這個數據還不包含在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的人數。而且80末和90後人群是離婚的主力軍,不管是初婚,還是再婚,閃婚閃離的特別多。以我經辦的離婚要求分割退還彩禮的,都是結婚幾個月或一年左右的,共同生活時間不足引發返還彩禮訴求。

原則上結婚時間越短,特別是還沒有孩子的情況下,不管是我代理的,還是我看到其他律師代理的,只要是閃婚閃離的,基本沒有一個說不要對方退還彩禮。

這背後又引出第二個原因,彩禮從象征性禮金異化為“婚前資產重組”,從6.6萬元至40萬元以上不等,然後現在年輕人工資又比較低,大部分是月光族,彩禮和結婚擺酒的錢大多來源於父母的積蓄。所以不是男方或者女方說退不退的問題,而是拿了“棺材本”出來的父母堅決要求退。

我們也碰到過好幾起,男方不出面,覺得之前也有感情不要退了,但他的父母接受不了,然後男方不願意起訴,他的父母天天跑到女方單位去鬧。最後雙方協商了一個返還比例,調解結案了。






●圖源東方IC

2021年以前,一般結婚後離婚主張退還彩禮,法院基本上不會支持;偶爾有退還的,法官也是酌情自由裁量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相關條款中,規定了退還彩禮的三個條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還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24年2月1日實施的《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於彩禮返還的原則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裡面提到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那怎麼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呢?就要綜合考慮男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男方家庭經濟情況和當地習俗等等。

2024年實施的規定裡,除了更精細化地明確了彩禮返還規則,也明確了彩禮認定范圍,關鍵看財物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直接目的,以及財物價值大小,一般訂婚禮金、三金都屬於彩禮。這兩項基本也是雙方訴求的重點,因為金額大,占的比重高。

訂婚前後給的一些禮品和紅包則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或女方父母金額較大的紅包,比如過萬了,有的法院也會酌情認定為彩禮。倒茶錢等金額低於2000元的儀式性小紅包,或者日常消費性禮品、戀愛期間日常禮物等,一般不會認定為彩禮。

有具體的規定,返還規則也更明確。所以離婚時,現在當事人也更敢於主張權利,彩禮返還案件也就有增長趨勢。




從我這幾年接觸的離婚案件來看,大概有三分之一是閃婚閃離的,兩個人可能婚前就沒想好,因為父母催婚啊、社會壓力結了婚,婚後出現矛盾的不在少數。

10年以上夫妻鬧離婚的,反倒還減少了一點,(有孩子的)通常會因為孩子忍耐下來。我還接待過挺多那種50來歲夫妻鬧離婚的,一般是孩子高考完或者上大學了,離婚的概率又起來了。

結婚前三年離婚的,大部分情況下,父母才是背後真正的“說話者”——因為結婚初期一般都沒有什麼經濟能力,結婚成本都是父母掏的錢,誰拿錢誰就要說話。

所以比起孩子撫養權爭議等問題,彩禮之類的財產分割在協商調解時更容易陷入僵局:一方面是證據復雜,彩禮很多時候給的是現金,如果沒有證據意識,有時就會出問題。

我之前接觸過一個案件,女方是湖北的,男方是四川的,雙方通過四川一個小婚介機構相識並結婚。因為閃婚,女方婚後感覺雙方不合適要求離婚。結婚前,男方爸爸交給婚介機構20多萬元現金作為彩禮,男方要求全部退還。但婚介機構只給了女方8.8萬元,女方退還了8.8萬元,兩人協商離婚。而婚介機構那邊,男方報了警,因為是現金往來,沒有其他證據,警方也無法立案。



另一方面,財產分割涉及雙方父母,有時還有中間牽線的媒人,多主體博弈,溝通成本很高。我們前面提到的那個案子裡,一審結束,女方要返還七成彩禮,她不服,就上訴到了中院。其實男方對女方是有感情的,彩禮金額也不大,也想退幾步,但他父母不肯。

後來案件到了武漢中院二審,我就通過男方的哥哥去做他們父母的工作,本身這個事也不存在故意隱瞞、欺騙之類的原則性錯誤,再則女方也是受到損失的,她之後進入婚姻市場可能也會有些影響。就這樣反復來回溝通,二審開庭前,雙方調解了,最終是女方返還了三金,給了四萬多塊錢。男方挺滿意這個結果的,他本來也不想和女方撕破臉,只是迫於父母的壓力。



●圖源東方IC

我也遇到過有案子是父母來律所咨詢,父母想起訴打官司。2024年實施的規定裡,第四條就提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現在的彩禮糾紛中,父母作為共同原告或被告已經是常態。

我現在每年都會幫好幾對年輕夫妻擬定婚內財產協議,特別是結婚時間不久的,也有打算結婚的,找我寫婚前財產協議。有人會把彩禮、陪嫁這些都考慮進去,雙方會提前商量好,萬一離婚了,共同財產、債務怎麼分割,彩禮要不要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這些問題可能都會涉及。

計算清楚對他們的感情其實不是傷害。一般能來簽財產協議的,兩個人的法律意識肯定都比較強,而且能理性地看待和認同這個事情,同意在桌面上把一切都說清楚了,後面如果發生問題,矛盾和撕扯反而少了。

每個人都會站在自己的立場去考慮問題和公平性,對吧?作為女方和女方父母,肯定會覺得這不公平,結婚一年左右了,離婚還要退還彩禮,女方可能還會承受情感傷害,比如再婚選擇面就不如男性廣;對於男方來說,他也會覺得我結個婚,父母“棺材本”都搭進去了,媳婦又沒了,他也會覺得(不退還彩禮)不公平。

法律上的公平其實和你能提供的證據有關。比如女方口頭上說,錢都用在婚後生活支出,那肯定不行,你得舉證,列出支付數據,甚至聊天記錄有時也是能作證的。

我有遇到女方是全職太太的案子,因為對家庭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男方進行家務勞動補償,像家務勞動和對家庭的貢獻,就是很難舉證的。最近湖北荊門有個案子,一對60歲的夫妻離婚,妻子多年照顧家庭,提出了經濟補償訴求,花了好幾年時間,經過好多曲折才給了8萬。

我一般調解一個離婚案子,可能只需要服務二三十個小時就完成了。但我之前接過一個案子,累計服務時長將近100小時。它的復雜在於這對夫妻,包括雙方父母的感情糾葛太深了,不僅是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還有雙方父母對家庭的付出。雙方都在猶豫,時不時有和好的打算,每個人都覺得自己付出得太多,很難切割,就這樣反反復復。

婚姻家事案件裡有很多愛恨情仇,但一到離婚環節,法律其實解決不了太多別的東西,它只能規定財產的分配,還有孩子的撫養權。它規定不了你的婚姻能存續多久,也沒辦法幫你解決家庭裡的矛盾和沖突。至於對誰公不公平,法律也沒有辦法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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