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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離婚律師眼中的彩禮糾紛:金錢與家庭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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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東方IC

2021年以前,一般結婚後離婚主張退還彩禮,法院基本上不會支持;偶爾有退還的,法官也是酌情自由裁量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相關條款中,規定了退還彩禮的三個條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還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24年2月1日實施的《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於彩禮返還的原則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裡面提到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那怎麼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呢?就要綜合考慮男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男方家庭經濟情況和當地習俗等等。

2024年實施的規定裡,除了更精細化地明確了彩禮返還規則,也明確了彩禮認定范圍,關鍵看財物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直接目的,以及財物價值大小,一般訂婚禮金、三金都屬於彩禮。這兩項基本也是雙方訴求的重點,因為金額大,占的比重高。

訂婚前後給的一些禮品和紅包則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或女方父母金額較大的紅包,比如過萬了,有的法院也會酌情認定為彩禮。倒茶錢等金額低於2000元的儀式性小紅包,或者日常消費性禮品、戀愛期間日常禮物等,一般不會認定為彩禮。


有具體的規定,返還規則也更明確。所以離婚時,現在當事人也更敢於主張權利,彩禮返還案件也就有增長趨勢。




從我這幾年接觸的離婚案件來看,大概有三分之一是閃婚閃離的,兩個人可能婚前就沒想好,因為父母催婚啊、社會壓力結了婚,婚後出現矛盾的不在少數。

10年以上夫妻鬧離婚的,反倒還減少了一點,(有孩子的)通常會因為孩子忍耐下來。我還接待過挺多那種50來歲夫妻鬧離婚的,一般是孩子高考完或者上大學了,離婚的概率又起來了。

結婚前三年離婚的,大部分情況下,父母才是背後真正的“說話者”——因為結婚初期一般都沒有什麼經濟能力,結婚成本都是父母掏的錢,誰拿錢誰就要說話。

所以比起孩子撫養權爭議等問題,彩禮之類的財產分割在協商調解時更容易陷入僵局:一方面是證據復雜,彩禮很多時候給的是現金,如果沒有證據意識,有時就會出問題。

我之前接觸過一個案件,女方是湖北的,男方是四川的,雙方通過四川一個小婚介機構相識並結婚。因為閃婚,女方婚後感覺雙方不合適要求離婚。結婚前,男方爸爸交給婚介機構20多萬元現金作為彩禮,男方要求全部退還。但婚介機構只給了女方8.8萬元,女方退還了8.8萬元,兩人協商離婚。而婚介機構那邊,男方報了警,因為是現金往來,沒有其他證據,警方也無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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