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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離婚律師眼中的彩禮糾紛:金錢與家庭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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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財產分割涉及雙方父母,有時還有中間牽線的媒人,多主體博弈,溝通成本很高。我們前面提到的那個案子裡,一審結束,女方要返還七成彩禮,她不服,就上訴到了中院。其實男方對女方是有感情的,彩禮金額也不大,也想退幾步,但他父母不肯。


後來案件到了武漢中院二審,我就通過男方的哥哥去做他們父母的工作,本身這個事也不存在故意隱瞞、欺騙之類的原則性錯誤,再則女方也是受到損失的,她之後進入婚姻市場可能也會有些影響。就這樣反復來回溝通,二審開庭前,雙方調解了,最終是女方返還了三金,給了四萬多塊錢。男方挺滿意這個結果的,他本來也不想和女方撕破臉,只是迫於父母的壓力。




●圖源東方IC

我也遇到過有案子是父母來律所咨詢,父母想起訴打官司。2024年實施的規定裡,第四條就提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現在的彩禮糾紛中,父母作為共同原告或被告已經是常態。

我現在每年都會幫好幾對年輕夫妻擬定婚內財產協議,特別是結婚時間不久的,也有打算結婚的,找我寫婚前財產協議。有人會把彩禮、陪嫁這些都考慮進去,雙方會提前商量好,萬一離婚了,共同財產、債務怎麼分割,彩禮要不要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這些問題可能都會涉及。


計算清楚對他們的感情其實不是傷害。一般能來簽財產協議的,兩個人的法律意識肯定都比較強,而且能理性地看待和認同這個事情,同意在桌面上把一切都說清楚了,後面如果發生問題,矛盾和撕扯反而少了。

每個人都會站在自己的立場去考慮問題和公平性,對吧?作為女方和女方父母,肯定會覺得這不公平,結婚一年左右了,離婚還要退還彩禮,女方可能還會承受情感傷害,比如再婚選擇面就不如男性廣;對於男方來說,他也會覺得我結個婚,父母“棺材本”都搭進去了,媳婦又沒了,他也會覺得(不退還彩禮)不公平。


法律上的公平其實和你能提供的證據有關。比如女方口頭上說,錢都用在婚後生活支出,那肯定不行,你得舉證,列出支付數據,甚至聊天記錄有時也是能作證的。

我有遇到女方是全職太太的案子,因為對家庭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男方進行家務勞動補償,像家務勞動和對家庭的貢獻,就是很難舉證的。最近湖北荊門有個案子,一對60歲的夫妻離婚,妻子多年照顧家庭,提出了經濟補償訴求,花了好幾年時間,經過好多曲折才給了8萬。

我一般調解一個離婚案子,可能只需要服務二三十個小時就完成了。但我之前接過一個案子,累計服務時長將近100小時。它的復雜在於這對夫妻,包括雙方父母的感情糾葛太深了,不僅是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還有雙方父母對家庭的付出。雙方都在猶豫,時不時有和好的打算,每個人都覺得自己付出得太多,很難切割,就這樣反反復復。

婚姻家事案件裡有很多愛恨情仇,但一到離婚環節,法律其實解決不了太多別的東西,它只能規定財產的分配,還有孩子的撫養權。它規定不了你的婚姻能存續多久,也沒辦法幫你解決家庭裡的矛盾和沖突。至於對誰公不公平,法律也沒有辦法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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