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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里不容忽视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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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由山东省德州市组织检察、公安、卫健等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后发出情况通报,公布死者夏某某死亡事件的各个时间节点,得出结论:未发现夏某某被殴打、体罚等情况;排除机械性外力致死,符合因疾病致死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在押人员死亡后,应立即通知近亲属,并报告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办案机关。

值得肯定的是:在夏某某离世后,看守所方立即告知了家属;同时,德州市层面马上成立了跨部门的联合调查组;并向家属公布了夏某某入所以来的所有影像资料;为进一步确定死因,针对尸检问题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家属可以自主选定鉴定机构。


然而,舆论并未完全平息。联合调查组情况通报发布后,从公众的评论来看,还存在一些关键信息需要进一步说明。“什么疾病一下子能致人死亡,后续公开才更加有公信力。“一位网友如此评论道。

笔者结合记者报道与联合调查组通报,梳理出一点信息差:


通报提到,死者家属在律师陪同下查看了死者入所后全部监控视频。报道提到,看监控后,家属发现死者在7月6日早上7点22分曾报告身体不适,8点30分获得三片胃药;联合调查组通报里,时间起点是从12点07分,看守所民警夏某某同监室在押人员报告夏某某身体不适开始的。

两者描述的时间起点间隔近5小时,由此家属提出“看守所存在延误救治”。


从医学角度而言,“疾病致死”的认定不能脱离救治时效性进行评估。换而言之,从夏某某报告身体不适到送医间隔近5个小时,这个时间段远超急性疾病的“黄金抢救”时间。

司法人道主义不能止于口号。 夏某某的死亡,无论最终死因如何,上述的细节疏漏都值得监狱管理人员重视,需要完善,需要将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体现在管理细节上,落实到管理制度上。唯有将“尊重生命”落实到羁押环境的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人道主义价值。

目前,家属已申请尸检。我们期待尸检报告能给家属一个信服的答案,也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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