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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血鉛案檢測結果懸殊 檢測機構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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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衛視報道,近日,針對甘肅天水幼兒園兒童血鉛異常事件,鳳凰記者采訪法律與食品安全領域專家,聚焦案件中的法律責任與監管漏洞,並就如何建立安全檢測機制、加強源頭預防等問題作出權威解讀。


律師認為,幼兒園作為當事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主管部門若未履職審批、巡查,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家長可在刑案基礎上提起民事訴訟,依法主張經濟賠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天水血鉛超標案檢測結果懸殊,檢測機構涉嫌犯罪嗎?


作者|莊默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2025年7月8日,甘肅天水市聯合調查組發布關於天水市麥積區培心幼兒園幼兒血鉛異常問題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

通報顯示,截至7月7日晚10時,培心幼兒園251名幼兒已全部檢測。根據血鉛標准認定,血鉛異常233人、正常18人。目前,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將朱某琳、李某芳等8人依法刑事拘留,對另外2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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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鉛超標案中的檢測機構

按照官方通報的內容,如果涉案人員將明確標識不可食用的含鉛顏料用於食品制作的行為查證屬實,且幼兒血鉛異常確系食用以含鉛顏料制作的食物所致,相關涉案人員的行為可以構成刑法第144條的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該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據媒體報道,部分家長反映,天水與西安兩地的檢測結果相差懸殊。多名家長表示,此前天水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口頭通知他們孩子的血鉛檢查結果正常(如33.78ug/L、32.57ug/L),但西安市中心醫院出具的檢測結果卻嚴重超標(如441ug/L、398ug/L),部分差距甚至高達10倍。另有家長反映,孩子並未在天水做過檢測,卻被天水告知檢測結果正常。

如果上述情況查證屬實,天水市相關檢測機構提供失實檢測報告的行為,是否有可能涉嫌刑事責任?

這主要涉及《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第一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第三款規定的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兩罪的主體相同,均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者單位”。那麼,天水市相關檢測機構是否屬於“承擔特定職責的中介組織”?

從當前的媒體報道中,我們並未看到天水檢測機構出具的紙質版或電子版檢測報告,僅有一張麥積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發給家長的集采統計情況圖;家長也反映,天水方面的檢測結果多為口頭通知。據此無從確切知曉,天水的檢測結果具體由哪一機構做出。



但是,提供血鉛檢測服務的多為醫療衛生機構,如醫院、醫學檢驗中心、疾控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職責,通常不在第229條第一款明文列舉的資產評估、驗資、驗證等十類職責之列;但“等職責”兜底性規定的存在,仍為承擔其他職責的中介組織保留了一定空間。

故而,血鉛檢測機構是否符合本罪的行為主體,關鍵就在於:其一,血鉛檢測機構承擔的醫療檢測職責,是否與明文列舉的十類職責具有等價值性;其二,相關機構能否被認定為中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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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的“等職責”解釋




根據刑法的同類解釋規則,“等”兜底性條款的涵蓋內容,應當與明文列舉的事項具有等價值性,達到同等的實質危害性程度。

刑法對於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等職責”的涵蓋范圍,歷年都呈現出顯著的擴大趨勢。最早僅有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四類職責;1997年刑法增加了會計和法律服務兩項,並以“等”字兜底;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六類基礎上再次新增四類,包括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其他規范性文件將“等職責”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地質工程勘測、特種設備檢測、機動車檢驗、公證等職責也被納入其中。

或許有觀點認為,本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之下,因此本罪保護的是單一的市場秩序。血鉛檢測機構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不會擾亂市場秩序,醫療檢測職責與明文列舉的十項職責不具有同等的實質危害性。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中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的立案追訴標准,雖存在兜底性規定,但多以經濟數額為標准,似乎為上述觀點提供了例證。

但是,若檢測機構故意造假或者出現重大失誤,導致檢測結果的真實性無從保障,無疑會降低公眾對檢測機構的信任度,進而影響其他合法合規開展業務的檢測機構。如果放任不管,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下,最終會使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秩序受到極大侵害,甚至摧毀整個中介行業的公信力。



圖片來源於網絡


此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造成的損害結果不限於經濟損失,本罪的“情節嚴重”還包括生命健康等對人身法益的侵害。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安全事故”認定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情節嚴重”,第8條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安全事故”認定為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造成嚴重後果”。

如果血鉛檢測機構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掩飾血鉛超標的事實,耽誤救治,可能會對身體發育尚未健全的兒童產生不可逆的、終身性的傷害,嚴重損害兒童身體健康。因此,在醫療檢測中造假,與在安全評價等關聯人身安全領域中造假具有同等的實質危害性,理應納入“等職責”的涵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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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鉛檢測機構是否屬於中介組織?

在法律上,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中介組織的定義紛雜,但其本質是介於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第三方組織”,對於一部分不宜由政府和企業承擔的事項,交由中介組織承擔,以適當彌補政府缺陷和市場缺陷。

因此,一方面,中介組織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另一方面,也不能成為自由放任的純粹市場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如果血鉛檢測是第三方醫學檢驗中心所做,醫學檢驗中心可以視為一種新型的中介組織。根據2016年《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准和管理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醫學檢驗實驗室屬於單獨設置的醫療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質,可以公正地提供第三方醫學檢驗,符合中介組織的本質。

但如果血鉛檢測是公立醫院或者疾控中心所做,醫院進行醫療檢測通常屬於診療行為的范疇,疾控中心的醫療檢測則多為履職行為,不具有中介服務的屬性,可能就難以被解釋為中介組織。從這個意義而言,除具體涉案事實外,天水市聯合調查組對於本案中承擔血鉛檢測的機構及其具體屬性,還應有更詳盡的披露。



公開資料顯示,2006年天水市也曾發生過類似兒童集體鉛中毒事件,同樣出現了檢測結果懸殊的情形。三個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兩個顯示鉛超標,一個卻顯示未超標,此次又出現同樣的前後檢測結果相異的情況,可說同樣讓公眾對檢測機構的信用產生重大質疑。

天水幼兒園血鉛超標案,迄今不僅引發公眾廣泛關注,也牽動無數父母的心。事實真相究竟如何,還需更細致的調查和說明。但在這當中,同樣不能忽視的是檢測機構的法律責任。承擔檢測職責的檢測機構,肩負著公眾信任與社會責任,其應當是真相的“傳遞者”,而不能淪為謊言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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