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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稱女兒被老師多次性侵染HPV 校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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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湖南長沙一家長反映,2023年,其女兒學校的一名男教師和她強行發生三次性關系,致其感染HPV和創傷應激障礙。警方調查後,以證據不足不予立案。該家長劉女士介紹,何某是其女兒學校的招生老師,此前主動加自己微信,聲稱方便交流。在孩子入學後,何某又提出幫劉女士孩子在班內弄一個職務。2023年9月5日,何某聲稱家訪,誰知當天強行和她發生性關系。此後又陸續強行發生了兩次性關系。




據劉女士出具的一份2023年10月18日的病理報告顯示其低危型HPV陽性。2024年,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何某強迫與其發生性關系。




社區書記回應稱,事發2023年,次年9月,劉女士與女兒起了沖突,他才得知此事,此後社區、街道成立了工作組。男方已賠20多萬,此事已經和解。

涉事學校一主任表示,公安機關做了很詳盡的調查才說不予立案,系婚外情,何某已經調離了崗位,情節還構不成開除。

20萬“封口費”背後:教師性侵疑雲VS校方“婚外情”辯解

7月22日,長沙劉女士公開指控,稱女兒所在學校的教師曾三次強行與她發生性關系,導致她感染HPV(人 瘤病毒)。她已向警方報案,但因證據不足未獲立案。社區方面也表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性侵行為。然而,涉事教師最終向劉女士賠償20余萬元。校方則回應稱,此事系“婚外情”而非性侵,並對該教師作出降級處理。



這一事件引發巨大爭議:

到底是性侵還是婚外情?如果真是性侵,為何女方接受賠償?如果是婚外情,教師為何願意支付高額賠償?

一、法律視角:教師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1. 刑事責任(若性侵屬實)!

1)、強奸罪(《刑法》第236條):若教師確實違背劉女士意願強行發生關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傳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條):若教師明知自己攜帶HPV仍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3)、難點:目前警方未立案,說明證據不足(如缺乏監控、傷痕鑒定、證人證言等)。

2. 民事責任(即使不構成犯罪,仍可能賠償)。

1)、人身損害賠償(《民法典》第1179條):若劉女士因HPV感染產生醫療費、精神損害,可要求賠償。

2)、名譽侵權**:若教師散布不實信息詆毀劉女士,可能需賠禮道歉+賠償。


3)、關鍵點:即使警方未認定性侵,民事上仍可能因“不當性關系”導致損害而擔責。

3. 行政與職業責任。

1)、師德問題:教育部規定,教師若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可被處分甚至吊銷教師資格。

2)、校方管理責任:若學校未及時調查或包庇涉事教師,可能面臨教育部門追責。

二、為何教師願意賠償20萬?

1. 避免輿論風暴:性侵指控一旦擴散,即使最終無罪,也可能毀掉職業生涯。

2. 減少法律風險:民事和解可降低被起訴的概率。


3. 道德壓力:若確實存在不當關系,賠償可能是“封口費”或愧疚補償。

但要注意:賠償≠認罪!很多性侵案因證據不足,最終以民事和解收場。



三、網友三大疑問解析。

Q1:如果是性侵,為何接受賠償?

A、 刑事立案難,民事賠償是現實選擇。

B、長期訴訟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

Q2:如果是婚外情,為何賠這麼多?

A、教師身份敏感,私德問題同樣影響工作。

B、 可能涉及“封口費”或調解協議。

Q3:校方為何定性“婚外情”?

A、若承認性侵,校方可能面臨監管不力的追責。

B、 “婚外情”屬於道德問題,比性侵更容易“內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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