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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大學生墜入浮選槽遇難,相關當事方須擔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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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范辰認為,從現在披露的情況看,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造成參觀的六名大學生死亡,一名老師受傷,相關責任人員已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盡速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范辰認為,除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外,行政部門還應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工廠主要負責人和工廠的責任。

關於民事賠償金的問題,楊帆介紹,學生家長可以選擇起訴企業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一般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行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以及精神受到損害的嚴重情況,金額不等。學生家長也可以在起訴企業的同時也起訴學校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需要法院根據雙方舉證,包括學校與企業是否簽訂合同及合同約定、實習安排情況、事故前因後果等情況,查明事實後分配責任比例。

戚婧晨則從維權路徑與責任比例預判角度給出了分析。她表示,對於遇難學生的家屬,首先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權益。以學校和企業為共同被告,依據《民法典》中關於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責任方承擔因學生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賠償。

同時,家屬可以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促使相關部門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督促企業重視安全生產責任;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學校在實習組織管理中的失職行為,推動教育部門對學校相關責任進行調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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