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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在即却发现隔壁是污染地块 上海业主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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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中,一份关于一期商品房所处的W15-01地块评估报告引起了原告方的质疑:


报告载明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的情况时,选取了地块向外500米范围的“正圆形”范围,把案件争议的W08-08地块中“原浦东电镀厂”位置排除在外;但原告其他证据包括W08-08地块的《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风险调查报告》中,W15-01地块均包含在内。

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


一期商品房地处W15-01地块,二期商品房地处W09-06地块,与一期二期商品房相邻的地块为W08-08地块,W08-08地块原为浦东电镀厂,其中一期商品房与W08-08地块直线距离不足500米,二期商品房与W08-08地块仅间隔一条马路。



原告方认为,这是让前述其他证据存疑的核心问题。“W08-08地块原浦东电镀厂”是否应被纳入“地块内周边企业的情况”,将影响住宅项目是否符合住宅建筑建设的行政规范。

同时,原告方也质疑了另一份报告的专业度。这份关于W15-01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及,钻孔深度为1米,原告的证据显示土壤污染深度为0~3米,最大超标深度为6米;地下水污染深度为1米~9米,最大超标深度为15米,因此上述报告中操作的钻孔深度明显低于污染深度。

据业主陈述,对于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报告,浦发虹湾代理律师的异议大多集中在“关联性”与“目的性”,并且提出“从W08-08地块和其他两个地块的报告来看,无论是地下水还是土壤、周边空气,都没有(污染)扩散的现象”。


“本人买房子用作婚房,将来要在这套房子里养育小孩,而W08-08地块风险报告明确了对儿童有特别的危害。如果知道是这样的情况,绝对不会购买这个房屋,也不会以这个价格去购买。被告在相应的信息披露中故意隐瞒了污染事实,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表示。

争议点二:调查周边地块是谁的义务?


被告方代理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受条件限制和主体认知差异,对不利因素不能逐一提示,所以不存在隐瞒不利因素的故意,更不存在欺诈。

这也是业主方难以接受的解释,如果开发商不能对不利因素逐一提示,那么调查责任归属哪一方?



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态度是,确认在选择购买房屋之前,业主也亲临过现场,或者已经对周边的环境仔细考察以后,自行作出的购买决策。原告可以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开获取浦东新区唐镇W08-08地块以及原浦东电镀厂涉及的规划地块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相关信息。

被告方代理律师还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所住的房屋进行外围调查,以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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