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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房东请走华人租客!结果要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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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哥华一位房东因女儿实际居住时间比规定少20天,被法院判赔前租客$2万。这件事也再次给大温的房东群体敲响警钟:若以“自住”为由收回房屋,必须严格满足居住时限要求,差一天都不行!


据CTV News报道,2023年秋,温哥华房东Zohreh Feizy以“女儿需自住”为由,向租客王先生发出了终止租赁合同的通知。

案件缘起


根据判决书内容,该案所涉房产位于温哥华市中心Seymour St的一处公寓租客王先生自2021年7月1日起租住该单元,月租为$1,725.5元,直至2023年10月23日搬离。

房东Feizy的女儿名为Mahgol Cheherhpardaz,当时是一名在校大学生。Feizy在庭上表示,自己是一名伊朗移民,英语能力有限,且缺乏房东相关经验。她还解释称,根据分居协议,她需在女儿求学期间承担部分生活开支,但因经济困难,已无力继续为女儿支付校外房租

根据BC省《住宅租赁法》(RTA)中的“房东自用”条款,房东或其直系亲属如需使用该物业,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提前终止租约——具体包括需在合理时间内搬入,并连续居住至少满6个月(依据当时有效规定)。

因此,在2023年夏天,Feizy先后四次向王先生发出“房东自用”终止租约通知,最终的通知日期是2023年7月28日,要求租客在9月30日前搬出。通知中写明该公寓将由房东的女儿Cheherhpardaz入住。

然而,王先生拒绝按期搬离,并向住宅租务处(RTB)提出争议仲裁,听证原定于当年的10月27日举行。不过在10月26日,王先生因已寻得其他住所而主动迁出,并撤回了仲裁申请。



经清洁整理后,Feizy的女儿最终于2023年11月10日正式入住。

本来事情到这里就已了结,可偏偏Feizy的女儿没有居住满六个月,在住了5个月零10天便离开,前往韩国参加实习项目,之后也未返回该公寓,而是直接入读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

由于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住宅租赁法》规定的“连续居住至少6个月”的要求,这一行为被认定为违约。

租客王先生因此向BC省住宅租务处(RTB)提出申诉,指出房东以“自用”为由终止租约的依据并不成立。



就差几天,不可以宽限吗?

在听证会上,Feizy辩称女儿是因为突然获得海外实习机会才搬走的,这属于“情有可原”,因此不该处罚她。但仲裁员并不认同。

仲裁员指出,所谓的“情有可原”,指的是特殊情况导致要求房东支付补偿金显失公平合理的情形,通常包括无法预见或超出房东“合理控制范围的事项”。



该指南列举了若干可认定为特殊情况的事例,比如:拟入住单元的家庭成员在未住满最低期限前死亡;单元因野火毁损;雇主单方面推迟已约定的工作调动。

而不被视为特殊情况的情形包括:入住者改变主意不愿搬入或继续居住;新入住者进行长期休假等。



而Cheherhpardaz是自己申请并接受了实习,这是个人选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因此,仲裁员认定,Feizy女儿的情况,本质上就是临时改了主意。

更关键的是,她离开后并未返回,而是直接去读法学院,这进一步说明房东当初提出的“自住理由”并不真实。

最终,仲裁员裁定:本案情况不属于情有可原的特殊情形,房东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需向王先生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的赔偿金,共计$20,806元。


房东上诉到最高法院,依旧败诉

Feizy在仲裁败诉后不服,将案件上诉至BC省最高法院。



Feizy辩称,仲裁员只关注了她女儿的个人选择,却忽视了她作为母亲和房东的处境。

她女儿是成年人,她无法完全控制女儿的决定,因此让她承担处罚并不公平。

然而,法院在8月29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

第一,谁主张谁就要举证。举证责任完全在房东一方。房东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可能预见女儿会提前搬走。

第二,过程有瑕疵但结论合理。法官承认仲裁员的论证过程或许并不完美,但最终结论合法合理,不影响结果。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Feizy仍需赔偿$20,806元。


事实上,BC省政府近年来也在不断收紧“房东自用”驱逐的相关规定。过去房东只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租客即可。





后来为了更好地保护租客权益、防止房东借“自主”之名虚假驱逐,政府将通知延长至四个月。

而最近政府又把期限改成三个月,说是要和“买房的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租客”的新规对齐,这样所有终止租约的情况就能有统一标准。

网友吵翻:“制度漏洞,房东太难!”

在Reddit上,网友们也吵开了锅,有人替房东抱不平,也有人力挺租客,更多人指责的是大温租房制度的漏洞。

网友A指出,目前BC省的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房东若以“自住”为由驱逐租客,租务处只是做出裁决,却不会主动跟进检查或替租客追讨赔偿,往往需要租客自己去投诉、去法院执行,判决如同纸上谈兵。

网友B则认为,政府本来就应该主动介入,一旦房东不配合,就应替租客追讨并将执行成本加在房东头上,让房东付出更多代价。

网友C提醒道:从法律角度来看,租务处只是一种“专门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租客即使胜诉,也可能需要自行到法院申请留置权(Lien)等方式才能真正拿到赔偿。



网友D疑惑:“问题是不是在于最后20天房子没人住?还是说房东在这20天内把房子重新挂牌出租了?”

网友E解释:“真正的问题是,本来应该住满6个月的人,实际上没有住满6个月。至于房东在6个月期满前有没有发布出租广告,这点并不关键,即便有,也只是可能让租客发现房子空了。”

网友F认为房东和女儿是并没有恶意,女儿确实搬进来住了,只是后来碰巧拿到海外实习机会,结果只差了20天就被判违规,有点太苛刻了。

网友G则反驳:“法律就是明文规定,不能搞例外,否则每个房东都能找个理由搬进去又搬出去;结果租客被赶走,房子又重新挂牌出租,所以规矩就得照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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