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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房东请走华人租客!结果要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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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南列举了若干可认定为特殊情况的事例,比如:拟入住单元的家庭成员在未住满最低期限前死亡;单元因野火毁损;雇主单方面推迟已约定的工作调动。


而不被视为特殊情况的情形包括:入住者改变主意不愿搬入或继续居住;新入住者进行长期休假等。




而Cheherhpardaz是自己申请并接受了实习,这是个人选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因此,仲裁员认定,Feizy女儿的情况,本质上就是临时改了主意。

更关键的是,她离开后并未返回,而是直接去读法学院,这进一步说明房东当初提出的“自住理由”并不真实。

最终,仲裁员裁定:本案情况不属于情有可原的特殊情形,房东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需向王先生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的赔偿金,共计$20,806元。

房东上诉到最高法院,依旧败诉

Feizy在仲裁败诉后不服,将案件上诉至BC省最高法院。




Feizy辩称,仲裁员只关注了她女儿的个人选择,却忽视了她作为母亲和房东的处境。

她女儿是成年人,她无法完全控制女儿的决定,因此让她承担处罚并不公平。


然而,法院在8月29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

第一,谁主张谁就要举证。举证责任完全在房东一方。房东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可能预见女儿会提前搬走。

第二,过程有瑕疵但结论合理。法官承认仲裁员的论证过程或许并不完美,但最终结论合法合理,不影响结果。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Feizy仍需赔偿$20,806元。

事实上,BC省政府近年来也在不断收紧“房东自用”驱逐的相关规定。过去房东只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租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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