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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房东请走华人租客!结果要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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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为了更好地保护租客权益、防止房东借“自主”之名虚假驱逐,政府将通知延长至四个月。


而最近政府又把期限改成三个月,说是要和“买房的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租客”的新规对齐,这样所有终止租约的情况就能有统一标准。

网友吵翻:“制度漏洞,房东太难!”


在Reddit上,网友们也吵开了锅,有人替房东抱不平,也有人力挺租客,更多人指责的是大温租房制度的漏洞。

网友A指出,目前BC省的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房东若以“自住”为由驱逐租客,租务处只是做出裁决,却不会主动跟进检查或替租客追讨赔偿,往往需要租客自己去投诉、去法院执行,判决如同纸上谈兵。

网友B则认为,政府本来就应该主动介入,一旦房东不配合,就应替租客追讨并将执行成本加在房东头上,让房东付出更多代价。

网友C提醒道:从法律角度来看,租务处只是一种“专门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租客即使胜诉,也可能需要自行到法院申请留置权(Lien)等方式才能真正拿到赔偿。




网友D疑惑:“问题是不是在于最后20天房子没人住?还是说房东在这20天内把房子重新挂牌出租了?”


网友E解释:“真正的问题是,本来应该住满6个月的人,实际上没有住满6个月。至于房东在6个月期满前有没有发布出租广告,这点并不关键,即便有,也只是可能让租客发现房子空了。”

网友F认为房东和女儿是并没有恶意,女儿确实搬进来住了,只是后来碰巧拿到海外实习机会,结果只差了20天就被判违规,有点太苛刻了。

网友G则反驳:“法律就是明文规定,不能搞例外,否则每个房东都能找个理由搬进去又搬出去;结果租客被赶走,房子又重新挂牌出租,所以规矩就得照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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