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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的暴力行為,為何不被認定為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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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而言,家長報警由警方調查、處理,是正確的。但警方的處理,還有待完善,即便涉案學生因年齡原因不執行行政拘留,也應該依法將其送到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這也是最近多起校園暴力、欺凌事件的處理方式,涉案的未成年人就算沒有欺凌他人,只是暴力傷害,也應被送到專門教育學校接受矯治教育


而在警方處理後,校方對學生的行為性質,應該根據警方調查結果進行認定。學校成立校園欺凌防治委員會是對的。這也是落實教育部的要求。但是,校園欺凌防治委員會(或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必須由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如果是高中學校)、教育專家、心理專家、法律專家共同組成,獨立開展工作。校園欺凌防治委員會的家長代表、學生代表要選舉產生,心理專家、法律專家、教育專家要公開遴選。不能由校方委派,否則,校園欺凌防治委員會就會變為擺設或工具。

防治校園欺凌,關系到學生的健康成長,對於校園欺凌,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的認定與處理。這需要學校切實建立真正能發揮作用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推進學校依法治教。對於發生學生欺凌的學校,要依法追責,要對校園欺凌事件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判定學校的責任,而對於涉嫌欺凌他人的學生,也要教育的歸教育,法律的歸法律,既對校園欺凌行為作出嚴肅處罰,又治病救人。看起來重視的“一票否決”,在實踐中往往會適得其反,阻礙校園欺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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