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西網綜合)BC省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項之前裁定一名華裔房東需向前租客支付約25,000加元賠償金的仲裁決定。不過,高院法官認定房東兒子確實在租客搬離後如計劃入住該套租賃單位,仲裁員原判理由存在明顯錯誤。

案件背景:房東以家人入住為由發出終止租約通知
根據BC省《住宅租務法》,若房東或其直系親屬計劃自住,房東有權向租客發出終止租約通知。但若房東或家人未在合理時間內入住,或未連續居住至少12個月,則需向租客支付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
根據《省報》的報道,在11月14日公布的判決中,省最高法院法官溫迪·貝克(Wendy Baker)詳細說明了仲裁決定形成的過程。
今年1月,華裔房東A某通知租客安伯·卡雷羅(Amber Carreiro),其兒子將搬入該單位,因此租約將於5月31日終止。租客隨後提前於3月28日搬離。
房東自4月1日起聘請油漆工對單位進行翻新,工程從4月14日持續至5月8日,並稱兒子於5月9日搬入單位。
租客質疑是否有人入住 仲裁員采信租客說法
聽證會上,租客表示她“從他人口中得知”在她離開後無人入住,並稱家具約在5月27日才搬入。
房東則提交了以其兒子名義開立的燃氣賬單(4月9日至28日)及水電賬單(4月29日),以證明其兒子使用單位設施。
但是,仲裁員認為這些賬單日期早於其聲稱的搬入日期,並批評其證詞“有限而含糊”,又指出房東缺乏房屋布置照片、入伙文件或鄰居證詞佐證。
最終,仲裁員裁定房東須向租客支付25,444加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