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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賣房: 大溫物業甩鍋房東?錯驅租客代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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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大溫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因錯誤驅逐租客,被判向租客支付 超過3.2萬加元的賠償金,BC省高院法官駁回應該物業公司把責任歸咎於房東的說法。


BC省最高法院於周一在網上公布了這一裁決,駁回了該公司對住宅租務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決定提出的司法復核申請。




(RTB)

根據CTV的報道,該租客在2024年被依據《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中的一項條款驅逐,該條款允許房東或其直系親屬打算自住時終止租約。盡管房東確實在驅逐後搬入,但大約四個月後,該單位卻被重新發布出租廣告。

裁決寫道:“顯然,被申請人看到了該出租單位的廣告,並推斷房東並未按照規定自住12個月”。

法律要求房東或其近親在驅逐租客後,至少要在該單位居住一年。租務處認定本案未達到這一要求,並裁定租客有權獲得相當於 12個月租金的賠償,共計32,928加元。

仲裁員認定一家數字公司作為房東的“代理人”,符合《住宅租賃法》中“房東”的法律定義,因此需對租客的損失負責。

法官引用仲裁員的決定寫道:“代理人負責發出兩個月通知,並未采取任何行動將該出租單位的房東列為或加入為被申請人”。

“我認定(該公司)代表出租單位的房東積極管理並履行法案下的職責……因此該公司符合法案中對於‘房東’的定義”。

該公司並不否認租客應獲得賠償,但辯稱公司不應承擔支付責任,因為其並非該單位的所有者。



在司法復核申請中,該公司認為仲裁決定不合理,因為公司“並非租賃協議的當事人”,因此“仲裁員的決定造成荒謬結果,使一個並非合同當事方的人為合同一方的債務承擔責任”。

但法院表示,房東與租客之間的爭議並非合同糾紛,《住宅租賃法》規定的賠償權利必須由“房東”支付。

法例將房東定義為:“出租單位的所有者、所有者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房東允許在租賃協議下占用單位、或在本法、租賃協議或服務協議下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的人”。

證據顯示,該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收租、擔任租客與房東間的聯絡人、進行遷出前檢查,並發出驅逐通知,這些都屬於代表房東履行的職責。


裁決還指出,租客將爭議通知寄到租賃協議與驅逐通知上列明的地址,即該公司的業務地址。

法院表示:“顯然,申請人並未將爭議通知告知房東,也未嘗試在爭議解決程序中將房東列為當事方”。

“(公司)認為,由於房東未被列名,而(公司)並非單位所有者,因此爭議通知本質上存在缺陷”。

法官認定,公司有責任采取必要步驟確保房東收到通知並被列名,而公司未能這樣做,反而讓自己承擔了責任。

法官寫道:“要求房東的代理人——即在大多數租客眼中代表房東並作為其聯絡窗口的人——采取這些步驟,而不是讓租客自行尋找房東並確保其被正式列名,這更符合《法案》的立法目的”。

“(公司)試圖利用其認為的通知缺陷,沒有告知房東、沒有尋求將房東列為當事人,也沒有對爭議通知作出實質回應”。

因此,法官駁回物業公司的申請,費用裁定由前租客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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