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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女子重复漏报收入吃了CRA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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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综合)加拿大税务局(CRA)近期在联邦法院成功维持对一名纳税人的重复漏报收入罚款及利息判决。加拿大税务系统采用“自我申报”制度,个人每年需申报全年收入、申请可用抵扣或税收优惠,并计算应缴税款或退税金额。


根据《所得税法》,若纳税人在一个税年未申报至少500加元收入,并且在过去三年中也有类似漏报情况,将面临“重复漏报收入”联邦罚款。罚款为未申报收入的10%或相关少报税额(或多报税收抵免)的50%,取两者较低者。各省通常还会加收10%的省级罚款。




(网络)

案例回顾

根据financialpost的报道,该纳税人的麻烦始于2023年10月,她收到了CRA针对2020年和2022年税年的两份重新评估通知。2020年,她未申报新斯科舍省卫生局(Nova Scotia Health Authority)的T4收入,CRA收取欠缴利息14.04加元;2022年,她未申报RBC投资信托(RBC Investor Services Trust)的T4A收入,欠缴利息140.64加元。

由于这是三年内第二次漏报收入,她被征收联邦罚款770.20加元,以及省级罚款352.71加元。纳税人随后根据“纳税人救济条款”(taxpayer relief provisions)向CRA申请减免罚款和利息,但被首次及复审申请均拒绝,最终上诉至联邦法院。



纳税人申诉理由

纳税人在申请中称,她在TurboTax报税时已输入T4A信息,但提交给CRA的报税表为空,这是无意的疏忽,并非欺诈或故意隐瞒。她当天全额缴清欠税,并承诺迅速补缴余款。纳税人还强调,过去十年报税及缴税记录良好,一直秉持合理谨慎原则。


此外,她指出,2020年和2022年的重新评估均在同一天发出,她在收到2022年通知前并未获知2020年漏报情况,因此无法防止第二次漏报的发生。

法院裁定

联邦法院法官驳回了纳税人的申诉理由,认为《所得税法》并未要求在三年内第二次漏报时必须先通知第一次漏报。法院认定,CRA官员认为罚款和利息并非因纳税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产生的裁量是合理的,因此驳回了纳税人请求,维持了所有罚款和利息。

这一判决提醒纳税人,即便是无意的漏报,只要符合重复漏报的条件,税务局仍可依法征收罚款及利息,而纳税人事后补缴或申诉不一定能成功获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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