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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司機為何判死緩?法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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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廖某宇案的判後答疑:


一、被告人廖某宇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答:認定廖某宇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應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是否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其他危險方法” 兩個方面把握。


其一,廖某宇案發前曾駕駛肇事車輛從廣州經南昌至景德鎮,曾有意向朋友展示肇事車輛加速性能,知曉車輛加速性能突出;其在景德鎮學習生活多年,知曉昌江大道屬於城市主幹道且有限速規定,案發時又正值節假日晚高峰,應當認識到在人流車流密集的城市主幹道上嚴重超速行駛的重大危險。廖某宇超速行駛後不顧同乘人員勸阻仍持續加速,在看見被害人後雖采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但因車速極快,客觀上已無法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因此,自嚴重超速駕駛之時起,廖某宇主觀上對公共安全即持不管不顧的放任心態,屬於間接故意,而非過失心態。其後續采取的踩刹車、打方向、報警行為不影響其嚴重超速駕駛時主觀心態的認定。

其二,廖某宇於節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幹道嚴重超速駕駛的行為,對公共安全形成嚴重威脅和現實危險,危險程度極高且無法有效控制,不特定社會公眾對此難以預見和避免,並實際造成了三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後果,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其他危險方法”。

綜上,廖某宇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為什麼認定被告人廖某宇的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


答:根據刑法規定,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後者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本案案發前,廖某宇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也不存在矛盾糾紛,主觀上不具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動機;案發時,廖某宇系因生活瑣事與孫某某發生爭執致心情煩躁而超速駕駛,在看見被害人後采取了緊急制動和打方向盤的避讓措施;案發後,廖某宇及時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綜合上述情節,應認定廖某宇的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

三、被告人廖某宇是否具有自首情節?

答: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是自首。本案案發後,廖某宇及時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並一直在現場等候處理,其被控制時亦未反抗和逃避,屬於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交代了其駕車持續超速行駛並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廖某宇辯解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屬於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四、為何對被告人廖某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答:根據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本案中,廖某宇無視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於節假日晚高峰期間,在限速 40km/h 的城市主幹道上持續加速至 128.96km/h,其嚴重超速駕駛行為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後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廖某宇的犯罪心態系間接故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有別於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節,故根據廖某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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