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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小女友要求返还20多万 法院: 酌情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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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被告李某与前夫离婚之后,双方在2020年7月21日至2025年6月期间系正当恋爱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转账,其中有多笔520元、5200元、1314元,另有转账备注内容为“买衣服、情人节快乐”等字样,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尚有43618元。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以确认恋爱关系为目的,为了培养感情而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法院根据双方转账次数极其频繁,且数目从20元至15000元不等的情况,可以认定转账系双方的自愿给付行为,应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在一般赠与行为中,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原告主张被告在恋爱期间有不忠实于自己的情形,但并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原告的前述主张应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在法律上,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的附随义务。

综上,从2020年7月21日后原告向被告赠与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且未提交有效证据以证明其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亦不存在附赠与义务的情形,其主张被告获得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绥江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潘某赠与款127630.10元;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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