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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碩士案,令我嘔吐的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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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一條並不“爆炸”、卻讓人反胃的新聞在中文網絡反復浮現。

山西某地,一名女性,碩士學歷,十余年前在精神狀態異常時失蹤。多年後被發現,她被一位農村男子長期“收留”,生兒育女。


她的身份被確認,她的過去被找回,而最終的結果卻是:對張某軍不予起訴。

理由是——“主觀上是為了和卜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雙方處於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而張某軍的兩名同村村民張某國、張某林,因多次強奸卜某,已被檢方提起公訴。

同一個受害者。同樣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症且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同樣的性行為,為什麼他們構成強奸,張某軍不構成?區別似乎只有一個:他們沒有和她”長期穩定同居”,沒有讓她生下孩子。

這是否意味著,罪與非罪的邊界,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你把這個行為維持了多久,從中生產出了多少”後果”?

一個被鑒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人,既然無法完成強奸事件中的性同意,那麼又是如何完成“收留”事件中的“穩定同居同意”的?

我想不通。

村民對卜某的強奸,張某軍親眼撞見過,他的兒子也撞見過。甚至在他喝醉時,罪行就發生在他身邊。

他報警了嗎?

沒有。

他做了什麼?作為與受害人“穩定同居”的“事實丈夫”,他做了什麼?

“斥責”。

而最終對張某軍的評價卻是:“照顧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未發現張某軍對卜某有虐待行為”。

我想不通,他的“斥責”和對他的“好評”,是如何共存的。

時間究竟是什麼時候,變成免責溶解劑的?

十三年,生了孩子,一個”既成事實”,於是一個詭異的邏輯浮現,時間,不是侵害的累積,而是責任的消解。


如果一個行為在第一年可以被定性為犯罪,在第十三年卻因為”穩定存在”而變得”情節顯著輕微”,那是不是意味著——只要控制持續得足夠久,它就會被制度逐漸吸收,變成”生活本身”?

這是否是在鼓勵一種實踐路徑:先控制,再生育,再拖延,最後用時間換取合法性?





案件中還有一個孩子,被張某軍以四萬元的價格送養,最終的結論是,因為”生活困難”,屬於”民間送養”,不構成犯罪。

生活困難可以賣孩子,長期同居可以免於強奸指控。


貧窮和時間,都是很好用的辯護詞。

這起案件真正讓人難以忍受的,是它展示了一整套高度自洽的冷漠機制:只要你足夠弱,足夠沉默,足夠無法為自己發聲,你就會成為最容易被系統放棄的那一個。

不是因為惡意,而是因為你不值得投入成本。

阿甘本說,現代政治的核心是對”赤裸生命”的管理——那些被剝離了政治身份、只剩下生物性存在的人。

卜某就是這樣的赤裸生命。她的身體在場,但她的意志缺席。她被喂養,被使用,被生育,被”照顧”。

而當她終於被找回,制度給她的答復是:既然已經這樣了,那就這樣吧。

當我們這幾年在網絡上甚至開始探討女性主義是否過激了的時候,同時進行的現實中,一整個村莊卻能如此悄無聲息地包容著“收留”,強暴,對受害者女兒的猥褻,我們究竟該怎麼去面對這樣魔幻的割裂?

整個案件令我想要嘔吐的甚至不是暴力,而是一種更成熟、更體面的東西——案件描述中的圓融合理,一種陳舊的、曾無數次被使用的合理。

合理地“收留”她。合理地放過他。合理地尊重現實。合理地繼續運轉。

程序沒有錯,證據鏈完整,結論合乎邏輯。

錯的只是那個無法發聲的人,剛好活成了法律不願處理的形狀。

而她,就這樣被合理地,留在了被“收留”的那一天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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