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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碩士案,令我嘔吐的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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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一條並不“爆炸”、卻讓人反胃的新聞在中文網絡反復浮現。

山西某地,一名女性,碩士學歷,十余年前在精神狀態異常時失蹤。多年後被發現,她被一位農村男子長期“收留”,生兒育女。


她的身份被確認,她的過去被找回,而最終的結果卻是:對張某軍不予起訴。

理由是——“主觀上是為了和卜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雙方處於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而張某軍的兩名同村村民張某國、張某林,因多次強奸卜某,已被檢方提起公訴。

同一個受害者。同樣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症且無性自我防衛能力”。同樣的性行為,為什麼他們構成強奸,張某軍不構成?區別似乎只有一個:他們沒有和她”長期穩定同居”,沒有讓她生下孩子。

這是否意味著,罪與非罪的邊界,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你把這個行為維持了多久,從中生產出了多少”後果”?

一個被鑒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人,既然無法完成強奸事件中的性同意,那麼又是如何完成“收留”事件中的“穩定同居同意”的?

我想不通。

村民對卜某的強奸,張某軍親眼撞見過,他的兒子也撞見過。甚至在他喝醉時,罪行就發生在他身邊。


他報警了嗎?

沒有。

他做了什麼?作為與受害人“穩定同居”的“事實丈夫”,他做了什麼?

“斥責”。


而最終對張某軍的評價卻是:“照顧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未發現張某軍對卜某有虐待行為”。

我想不通,他的“斥責”和對他的“好評”,是如何共存的。

時間究竟是什麼時候,變成免責溶解劑的?

十三年,生了孩子,一個”既成事實”,於是一個詭異的邏輯浮現,時間,不是侵害的累積,而是責任的消解。

如果一個行為在第一年可以被定性為犯罪,在第十三年卻因為”穩定存在”而變得”情節顯著輕微”,那是不是意味著——只要控制持續得足夠久,它就會被制度逐漸吸收,變成”生活本身”?

這是否是在鼓勵一種實踐路徑:先控制,再生育,再拖延,最後用時間換取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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