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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老總服刑,"請假"外出1天談項目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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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系南京某醫療信息系統運維公司負責人,因酒後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二個月,於2025年4月在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間,他緊急向檢察機關求助,稱公司正與三甲醫院洽談重要運維項目招投標,急需其本人到場簽字敲定。若錯失此次機會,企業經營將陷入危機。


針對何某的訴求,檢察機關聯合看守所多部門通案研判,嚴格評估監管風險,要求其家屬提供保證人及相關擔保材料。經核實,何某所涉事項緊迫、理由正當,且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最終,在嚴密的安全管控措施下,何某於同年5月被批准離所一天。在民警與檢察官的安全教育下,何某由妻子接出,高效處理完招投標業務後,於次日按時返回看守所繼續服刑。

何某感激表示,正是這次特殊的“假期”,讓公司談成了20多萬的醫療系統運維項目,為企業保住了生機。這一案例觸及了長期以來拘役犯執行中的痛點。

雖《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拘役犯每月可回家1天-2天,但因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審批流程缺失,這一權利在實際執行中難以落實。為此,南京玄武檢察院早在2024年初便開展專項調研,其成果獲最高人民檢察院重視。隨後,檢察機關向看守所制發檢察建議,並在全市率先聯合出台工作指引,為“拘役犯回家”提供了制度依據與審核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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